本周热点8 月 第 4 期
房企把建好的幼儿园赠与教委是否视同销售缴所得税
总局45号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
个人股东办理工商股权变更无纳税记录该如何处理
目 录
1.房企把建好的幼儿园赠与教委是否视同销售缴所得税
2.总局45号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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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1.房企把建好的幼儿园赠与教委是否视同销售缴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需配建幼儿园,请问公司把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委是否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7月19日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版块对问题“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予当地教育局,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综上,你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局45号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
问: 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保险企业,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为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4年7月15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4年6月)》第2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此,你公司咨询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仅指自然人。
3.个人股东办理工商股权变更无纳税记录该如何处理
问: 小雨是深圳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其转让该公司的股权给另一个自然人,请问在工商办理变更股东信息时,系统提示股东无半年内纳税申报记录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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