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77岁老人被52岁大妈色诱,进入房间与大妈共处2分钟,期间大妈搭档进入房间,盗走大爷1万元现金,不料不久后大爷突发心脏病死亡,大爷家人将大妈和搭档、宾馆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2万元,三方却都说大爷是因自身疾病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赫章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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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香77岁,育有3个儿子,事发当天8时许,苏香用黑色塑料袋,包着1万多元现金外出,在旅行社遇到52岁的王梅,王梅遂将苏香带到301房间。

陈勇随后从302房间潜入301房间,盗走苏香衣物内的1万余元,陈勇离开后几分钟,王梅发现苏香闭着眼睛,便从301房间出来找陈勇。

陈勇到301房间后,将盗走的钱放回苏香衣物内,在301房间内,两人对苏香实行掐人中等救治行为,见没有效果后,两人将苏香抬到旅行社一楼拐角处的楼道上逃离现场。

后有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苏香已死亡,2日后,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文书》,鉴定意见是苏香为非暴力死亡。

经刑侦大队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3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苏香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

苏香家人悲痛万分,将王梅、陈勇和旅行社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连带赔偿丧葬费33976元、死亡赔偿金172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225996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事发当日上午8时许,苏香怀揣现金从家中外出到夜郎广场,被王梅骗至旅行社301房间,8时30分许,住在该旅社302房间的陈勇悄悄潜入301房间,2分钟后陈勇从该房间出来。

几分钟后,王梅仅穿着内裤从301房间出来,到302房间喊陈勇,而后二人一起到301房间,十多分钟后,王梅和陈勇将苏香抬至旅社一楼楼梯处。

8时54分,王梅到旅社二楼与旅社老板娘赵虹对接,后赵虹下楼到外面边打电话边四处查看,之后赵虹又回到二楼,将王梅、陈勇的相关入住登记信息补齐。

之后苏香被他人发现并通知家人,家人到场时,苏香已死亡,且身上怀揣的现金被拆分并部分丢失,后经鉴定,苏香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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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经了解得知,王梅与陈勇在入住旅行社之前,征得旅社老板娘赵虹的默许,同意两人在旅社“做生意”,在苏香出事前,已经有多位老人被王梅、陈勇诈骗。

旅行社明知王梅、陈勇入住旅社,是为从事违法行为,但未进行制止,在苏香被抬到一楼楼梯时,赵虹应当及时履行相关施救义务而未履行,反而回到二楼补齐相关登记信息,故旅行社的行为存在过错。

王梅、陈勇以招嫖的方式将苏香骗至旅社后,致使苏香突发心脏病死亡,二人属于明显的侵权,应对苏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辩称无任何过错,并提出3点理由:第一,旅行社仅为王梅、陈勇提供住宿,并不知晓二人的所作所为,第二,旅行社发现死者时已报警处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家人对78岁老人没有尽到照看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王梅辩称:苏香当日去旅行社目的是嫖娼,遇见我后就跟我去房间,因为他年纪大,也做不了什么,他说让我陪他说一下话,后来陈勇就进来,此段时间我连死者的手都没有摸过。

死者跟我进来时,没有告诉我他有什么病,如果他有病,我绝对不会喊他去我的房间,对于苏香之死,我认为我没有责任,因为我根本没有接触过死者。

陈勇辩称,我犯的是盗窃罪,死者这么大的年纪还出来嫖娼,且死亡是因自身突发疾病,与我无关,我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应相应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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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梅、陈勇以色诱的方式,将年近77周岁的苏香带入旅行社301房间,在此过程中,301房间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王梅、陈勇对苏香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苏香年事已高;陈勇在301房间内已盗得苏香怀揣的人民币;根据尸检,苏香尸体存在精子拭子;苏香身体出现异常后,王梅、陈勇将苏香从301房间抬至旅行社一楼楼道处即逃离现场。

综上,王梅、陈勇的共同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应对苏香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而苏香作为成年人,且事发时年近77周岁,对自身身体状况应当清楚,但仍与王梅进行非法交易,并在旅行社301房间突发心脏病死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旅行社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告称旅行社明知王梅、陈勇的违法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即使旅行社明知,也不能作为旅行社承担本案苏香死亡之民事责任的条件。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旅行社与王梅、陈勇之间存合意行为,旅行社对苏香之死并无过错,也不存在相应的救助义务,故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起因、经过及结果,酌定由王梅、陈勇连带承担20%责任,苏香自己承担80%责任,苏香死亡造成的损失认定为215996元,故王梅、陈勇需连带赔偿43199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