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我从境外购物网站购买雪茄烟,平台直接发货给我本人。我第一次收到货之后,发现卖家将包裹面单价格做低至实际购买价格的50%以下。我当时觉得这不关我的事,因为我没有要求卖家做低价格,是他们的单方行为。此后,我陆续多次从该网站购买雪茄烟。前几天海关找到我,查看了我的购买记录发现购买的价格均高于包裹面单价格。认为我涉嫌低报价格走私。我想咨询吴律师,虽然我确实少缴了税额,但是这不是我的主动行为,是卖家未与我商量的单方行为,请问我可以免责吗?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雪茄作为个人物品进境征行邮税,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雪茄税号03020000税率为50%,完税价格为10元/支,即每支雪茄征税5元。如果价格高于20元/支或低于5元/支,则按实际购买价格乘以50%计征税额。

2、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个人物品的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所述案件售方做低面单价格必然导致少缴税额,尽管系售方单方行为,但实际受益人为收件人。对售方的虚假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不能免除收件人的责任。当然,售方为追求多销货物,主动向海关提供虚假价格信息,亦涉嫌走私,甚至起到了主要作用。

3、另外,因为收件人未与售方合谋,故第一次收到雪茄不应作为涉嫌商品,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欢迎转载、分享,请注明来源及作者。侵权必究。

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