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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咸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覃某某、代某某等十三人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在咸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据了解,该案系咸丰县办理的第一例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案件。

2020年,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被告人覃某某为首的诈骗团伙偷渡至缅甸勐波地区开设多家“诈骗公司”,先后招募吸收代某某、王某某等人作为“诈骗公司”财务、采购及业务员。覃某某、代某某等人滞留缅甸诈骗窝点时间从82日至259日不等。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该团伙在境外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类电信网络诈骗。

首先,由“业务员”从soul、抖音、小红书等社交软件上物色中国境内居住的单身或离异女性,然后在网络聊天中通过“话术”“剧本”将自己打造为“成功男士”,逐步与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

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男友”伺机向被害人推荐网络赌博或刷单返利平台,引诱被害人投资,事实上,推荐的平台是受诈骗分子控制的虚假平台。

为了尽可能多地诈骗钱财,诈骗公司会先让被害人在虚假平台上获取小利,并能顺利提现,以此诱惑被害人追加投资。

待被害人加大投资金额或发现被骗时,即以操作失误、充值流水不足等为由不让被害人顺利提现,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指控被告人覃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在他人组织下结伙偷越国(边)境,组织、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并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均超过30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庭审已结束,本案将择期宣判。

检 察 官 提 醒

境外工作有风险,一不小心“成帮凶”。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均是被高薪工作诱惑到境外,到达后发现和自己幻想的“钱多活少”差之千里,但他们却以“来都来了”的态度成为诈骗团伙的一员。

即使是“躺平”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但只要滞留诈骗窝点超过三十日,也依然有涉嫌诈骗罪的可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虽然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1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咸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