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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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包合同是工程领域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EPC是指采用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因此也称为交钥匙总承包合同。
EPC合同中,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 、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PC合同中发包人可否以未提供竣工材料为由拒付工程款?
最高院在《惟邦营造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提交竣工材料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之间不具有对等性。承包人按照约定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的,其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发包人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如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材料,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该行为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
最高院认为,
因惟邦公司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即已依约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而提交竣工材料等均系惟邦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梵投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工程款,梵投公司的主要义务与惟邦公司的附随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性。因此,梵投公司以“惟邦公司未及时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结算款,明显加重了惟邦公司的责任、排除了惟邦公司主要权利,该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对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如何处理也做出了清晰界定:
如果在《EPC总包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的违约金条款,这应该被看作是双方对此没有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于欠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有明确的约定,则依此约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则应依据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或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
如果《EPC总包合同》中已经包含了关于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项的违约责任条款,但是没有具体指明违约金的数额或其计算方法,这可以被理解为承包方在合同签订时已经预见到这种违约的可能性,但选择了不行使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违约金的权利。因此,这应当被解释为双方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不进行违约金的支付。
最高院认为,
本院认定发包方完成审定的时间为2020年6月21日,即梵投公司完成业主审计的最后日期。在此之后欠付材料设备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计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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