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可以同时申请劳动仲裁和监察吗?
「法律解答」
法律并没有否定劳动者不能同时提起,但对用人单位同一违法事项不会重复处理和解决。
劳动仲裁解决争议问题,譬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解除等。任一方不服根据裁决书的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撤销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一方不履行所载明的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劳动监察则是行政行为,依据法律规范审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譬如公司拖欠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系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进行执法的行为。倘若任一方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就认定结果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举个例子。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政机关会做出责令支付的通知书或决定书,用人单位不履行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劳动者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进而解决拖欠工资的事宜。
鉴于,用人单位不履行行政机关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依法给予处罚,倘若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事项直接扣划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有劳动者便说,与其劳动监察不如还是劳动仲裁。
这里的理解有失偏颇。倘若用人单位经常被投诉举报会导致政府关系不好,会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应对监管的压力就会增大,影响正常经营、管理和运营成本。
可见,两者性质上有所不同,作用上有所区别,原则上并不相互排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在实践中,由两批不同的人员予以处理隶属于同一个部门。倘若劳动监察调查中发现劳动者投诉的事情已经过劳动争议解决,鉴于法律已明确规定已解决的事项不再重复受理,通常会告知撤销立案并告知投诉人不再处理该投诉事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被上诉人在立案后调查发现上诉人的投诉实际上已经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处理。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撤销了立案并告知上诉人,表示已经履行了劳动监察职责。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上诉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9)粤03行终1888号
综上,二者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但不同性质和所属部门意味着二者原则上并不相互排斥,劳动者可以依据诉请不同择一或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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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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