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原告无故缺席庭审
法院按撤诉处理
案情介绍
被告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吴某借款,原告吴某按约定支付了借款,被告孙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后,尚有部分借款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吴某催要未果后,原告吴某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兰溪人民法庭,请求被告孙某偿还借款。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按时携带相关材料参加庭审以及双方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后果。开庭当日,原告吴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
法官说法
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且预交的诉讼费用不予退还。但是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审:皮宣文
二审:李鑫航
一审:龚亦芳
供稿:谭 婷
2024年第164期之一
总第16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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