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万州区吴女士称,2024年9月,他们家将位于万州区高笋塘附近的一套154平方米的学区房,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朱女士。
她说,朱女士支付完这笔款后,应其要求一直没有过户。
2个月后,朱女士将重装后的该房子卖给了女子向某,价格是69.8万元。
向某支付给她19.8万元,将50万元按揭款支付给了吴女士家,随后吴女士家分两次转给了朱女士。
2024年12月,他们正式完成过户登记,该房子登记在向女士名下。
孰料,2025年7月,吴女士家突然收到万州区法院的传票,称向女士将他们和朱女士等告上法院,认为他们隐瞒客厅天花板有排污管道泄漏伴异味,要求全额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以及当初物业与宾馆老板的那份民事调解书等,能够证实案涉房屋餐客厅天花板上方的排污管道渗漏的事实。朱女士作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在明知整栋房屋的排污管道处于餐客厅天花板上方且渗漏情况下,通过翻新装修并用塑料薄膜将管道覆盖,隐瞒了案涉房屋的真实状况,具有欺诈的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行为。签订合同时朱女士未向原告向女士如实告知,致使原告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了案涉房屋的成交合同,该行为构成欺诈。
万州区法院还认为,原告向某主张朱女士应承担共同支付义务,因朱女士的所有行为均系受卖方委托,朱女士非合同相对方,故原告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6年1月4日,万州区法院女法官刘桃一审宣判称,撤销原告向某与业主吴女士家以及中介公司签订的那份合同,判决卖方吴女士家返还向某购房款69.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支付过户税费以及中介费和律师费。
“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我们独自返还那69.8万元购房款,加上利息和其他费用,总共大约80万元。”吴女士哽咽着质疑道,“这岂不是判我们将我家那套40万元的房屋拱手送出么?”
据介绍,目前吴女士家已提起上诉。(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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