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1202执695号
雷伟、彭志其、梁梦贻、徐倩敏、徐倩怡及各被害人:
被告人雷伟、彭志其、梁梦贻、徐倩敏、徐倩怡犯诈骗罪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苏120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经执行,目前可供退赔的执行款合计204000元,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退赔所有被害人的损失,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对于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应按到位案款204000元占执行依据确定的被害人未能受偿的损失总额8402557.12元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约为2.4%,并据此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分配方案,本院将据此发放退赔款。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 系 人:冯国清
联系电话:0523-86391573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98号
附被害人姓名:
02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1202执378、379、380、381、382、383号
黄浩锐、黄嘉玲、叶振涛、冯锦胜、林晓波、丘嘉怡及各被害人:
被告人黄浩锐、黄嘉玲、叶振涛、冯锦胜、林晓波、丘嘉怡犯诈骗罪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苏120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经执行,目前可供退赔的执行款合计13775.6元,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退赔所有被害人的损失,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对于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应按到位案款13775.6元占执行依据确定的被害人未能受偿的损失总额10367426.62元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约为0.13%,并据此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分配方案,本院将据此发放退赔款。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 系 人:冯国清
联系电话:0523-86391573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98号
附被害人姓名:
03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1202执324、325、326、327、328号
张志军、曾志愿、李永兵、谢小军、马翠玉、何振盛及各被害人:
被告人张志军、曾志愿、李永兵、谢小军、马翠玉、何振盛犯诈骗罪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苏12刑终2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经执行,目前可供退赔的执行款合计56894.97元,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退赔所有被害人的损失,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对于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应按到位案款56894.97元占执行依据确定的被害人未能受偿的损失总额4188691.09元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约为1.35%,并据此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分配方案,本院将据此发放退赔款。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 系 人:冯国清
联系电话:0523-86391573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98号
附被害人姓名:
图文来源:泰州海陵法院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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