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网友提问

刘某在12岁时因被确诊为罕见疾病,遂向母亲表达遗愿,希望在其去世后,母亲能帮他完成器官的捐献,帮助到更多的人。三个月后刘某去世,父母为其完成了遗愿,捐出了他的眼角膜、肝和肾。

也迪律师解答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各法规条例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尊重捐献人的意愿,遵循不强迫不欺骗的原则。刘某年仅12岁,且暂无任何劳动收入来源,并非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自愿捐献其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即便其生前有捐赠意愿,也无法办理捐献登记。

刘某离世后父母捐出其眼角膜、肝和肾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方可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可知,刘某本人生前就一直有捐献意愿,父母在其去世后主动联系并捐出多个器官的行为直接反映出了同意的意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