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网呼吁“严惩路虎女”的声浪中,青岛“路虎女”打人事件终于迎来了最新官方通报。

9月3日中午,青岛公安发布“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的情况通报。

青岛市公安局在《情况通报》中,强调了以下四个问题:

1、打人者王某,系无业人员;

2、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3、“居家拘留”系谣言;

4、视频中的黑衣男子不是警务人员,是王某同村村民。

根据官方的《情况通报》,整个事件可总结为:一个没有身份背景的无业女子,因种种原因,干了一件不恰当的事,被严惩“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

针对青岛市公安局的《情况通报》,我提出如下疑惑。

一,“不构成寻衅滋事”经得起推敲吗?

青岛市公安局的《情况通报》中称,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好,我们先来学习下《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有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请问青岛警方:

路虎女在这起案件中——

有没有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

有没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

属不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如果这“三问”中,“路虎女”王某但凡符合其中一条的特征,就应该被定性为“寻衅滋事”。

我们再来学习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共有六条。

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请问青岛市公安局,该起案件是不是因“路虎女”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并借故生非对受害人林某实施了多次殴打及辱骂?属不属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如果是,为什么就不能定性为“寻衅滋事”?

二、崂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为什么“阳痿”了?

案件发生后,崂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第一时间发声,愿意为受害人林某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帮助。

可为什么事隔两天后,崂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就“阳痿”了,甚至连账号名都改了?

崂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此举,是不是受到了来自某方面的压力?

如果是,这个压力又是什么?

如果不是,崂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为什么一开端雄赳赳的站出来发声,事后却又变成“阳痿”?

三、“路虎女”王某猖狂的底气是什么?

事件发生时,“路虎女”王某猖狂到无边无尽,仿佛天是王大她是王二。

可根据官方通告,王某就是一介无业人员

一个无业人员,她猖狂的底气是什么?她究竟有着什么不为人知的背景和靠山?

《西游记》告诉我们,没有靠山的妖精,都被悟空一棒子锤死了;有靠山的妖精,都被神仙接走了。

所以,以上三大疑惑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官方通报就不足以慰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