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共有纠纷中的工亡补助金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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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法官 李文峰 大通县人民法院塔尔湾法庭四级法官

案情简介:

死者张某与原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双方结婚时张某带着张一女(其父死亡时已满18岁)与张二女(其父死亡时11岁),李某带着李一女(其父死亡时14岁),后张某于2023年在海西某公司工作期间身亡,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当地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死者张某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金额为1033834元;扣除公司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剩余984544.14元;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将984544.14元款项如约支付至张一女名下账户内,因对上述金额的分配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李一女、张二女将张一女起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4544.14元,由原告张二女分得280595.08元,由原告李一女分得260904.20元,由原告李某分得216599.71元,被告张一女分得226445.15元。

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在予以分配时,首先应当考虑各权利主体之间有无相关协议,有协议自然按照协议进行分配,无协议时则需要按照各权利主体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以及是否是未成年人等因素适当分割,而不是等额分配。之所以考虑亲疏远近、紧密程度等因素,是因为与死者生前生活关系越紧密者,经济上依赖越强者,遭受的损失就越大,所以,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能平均分割,而是应当着重考察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来确定不同赔偿权利人所应分得的数额。

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协议存在,因此,就要以无协议来考虑份额。经法庭调查,张二女和李一女均系未成年人,在考虑分配原则的时候应当对其抚养费、生活费等部分着重考虑,并且因为张一女、张二女和继母李某关系不是很好,二人在父亲外出上班期间也未在家中居住。张二女由其叔叔也就是张某的弟弟抚养,作为身体健康,已满十八岁且结婚的张一女,虽没有工作,但其丈夫在外务工有经济来源,其在婆家照顾家庭;李某身体健康,在外工作,有相应的工资领取,张一女随父亲生活18年,从感情角度看要超过李某,且李某有工作有固定工资,因此张一女的比例应在李某之上,最后,在上调张二女和李一女比例的同时,应当适当下调李某和张一女的比例,又因为张二女年龄比李一女的年龄小三岁,作为年龄最小的张二女,其比例应当在李一女的基础上更高,最终,本院确定比例为张一女23%、张二女28.5%、李某22%、李一女26.5%。

原、被告四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法官的分配比例及分配原则均认可,本案以调解结案。(文字整理 西宁晚报记者 顺凯)

来源:西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