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

房屋突然被强拆,但不知道是谁拆的怎么办?本案中的房主刘大爷已经八十多岁了,他的房屋突然陌生人强拆。

于是,他找到中征律所帮助维权。中征律师锁定“镇政府”提起诉讼,帮助委托人取得胜诉!

案情简介

2007年,河北村民刘大爷取得建房许可证,平方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三年后,他又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166.7平方米。

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他的房屋也一天天建好了。刘大爷带着全家开开心心地搬进了漂亮的新房。

2021年,刘大爷突然被告知,该片区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给出的安置补偿金额太低,他没有与征收方达成一致。

事情就这样僵持了两年多。2023年的夏天,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该房屋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非法拆除,家中所有财物不知所踪。

年近90岁的刘大爷十分气愤,着急地想要知道到底是谁干的。他年龄过大,行动不便,只能让儿子去报警。后来才知道是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以公安局为被告的查处诉讼,确认强拆主体为镇人民政府,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镇人民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组织实施者,或证明案涉强拆行为系其他主体实施,同时案涉强拆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故应确认违法。

本案律师团队

判决结果

法院裁判观点

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判决书,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16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唐山市公安局某分局提交的答辩状及情况说明、案涉房屋被拆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证实案涉房屋已经于2023年8月16日被拆除,拆除当日原告方曾报警,公安机关报警登记表载明,“到达现场后经了解拆迁是镇政府行为”。

被告镇政府未提供证据佐证其非强制拆除行为组织实施者、未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实施的拆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故推定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镇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案涉土地,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镇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依法实施了行政行为并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情况下,被告镇政府实施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其行为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16日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中征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因此,遇上政府强拆等不法行为,不必太过担心举证问题。请大家勇敢举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