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规范格式条款,促进合同公平,优化市场秩序,改善消费环境,7月至8月,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执法行动,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培训、餐饮娱乐、健身服务、物业服务、汽车销售等重点领域,重点查处利用店堂告示、服务软件、格式合同等方式设消费陷阱、限制消费者权利、规避责任义务等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900余人次,检查市场主体260余家次,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4份,立案案件15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6月25日,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见当事人发放的(1)积分卡,其上标注“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数量4050张;(2)宣传单页,其上标注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连锁店所有”,数量150张。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积分卡和宣传单页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上述宣传中的***均指当事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姜堰区某托育园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对姜堰区某托育园进行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经查,当事人从事幼儿托育服务,幼儿入园前,当事人与家长签订《某心托育园幼儿入园协议》。该协议中第七条第7项的内容为“此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该内容属于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另查明,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江市某服装商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6月14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靖江市某服装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开设“某家外贸童装”店铺销售的毛衣商品页面中含有“毛衣某家粉丝断码/个别会有微微瑕疵不影响穿/不退不换”等字样内容。经核查,当事人于2016年以49.9元/件的价格购进100件毛衣进行销售,已销售80件,剩余20件。2024年1月,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某家外贸童装”店铺以49.9元/件销售上述剩余毛衣。为避免顾客退换商品,当事人在该商品链接中标注:“毛衣某家粉丝断码/个别会有微微瑕疵不影响穿/不退不换”等字样内容。至本局调查时,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已销售了10件上述毛衣,未获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扫码点餐系统、团购套餐等方式将“高级菊花碳”设置为不可取消的必选菜品,向顾客强制收取“高级菊花碳”的费用。经查,当事人以8元/份的价格向消费者强制收取的炭火费(经优惠后)共计47420.45元。
当事人为提供烤肉服务的餐饮店,在烤肉过程中,“高级菊花碳”即炭火,是消费者在用餐时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如无炭火则无法顺利用餐,向消费者提供炭火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1月6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泰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其权利。经核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XX住宅《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先拟定有“如双方之间发生任何争议的,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整改,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州某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泰州市某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经查,当事人从事幼儿托育服务,幼儿入园前,家长需与当事人签订《某梦托育园幼儿入园协议》。上述协议第七条第7项的内容为“此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该内容属于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另查明,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江市某食品商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5月20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靖江市某食品商行所发宣传单印有“靖江***盛大开业,开业时间:5月13日-5月15日,本活动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等字样内容。经核查,当事人自2024年5月11日起对外发放宣传单,上述宣传单内容由当事人委托安徽省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制作,共制作2000张,制作费用100元。截至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共发放宣传单700余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图文来源:稽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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