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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秩序,强化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杜绝建筑垃圾违法运输、处置、乱堆、乱倒等行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连云港市城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垃圾违法整治工作,刚刚向全社会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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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违法整治。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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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有违反下列建筑垃圾管理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镇街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的,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进行处罚。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四)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处罚。

(五)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六)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七)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

(八)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十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十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十三)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的,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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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时间

整治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发布之日至9月15日为自查整改时间;2024年9月16日至12月31日为全面清理整顿时间。

整治举报专线:

0518-85487110。

来源:连云港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