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原《公司法》对于股东会会议通过一般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另外,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原《公司法》对于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在公司法中,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也有类似规定。
一、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原《公司法》对于股东会会议通过一般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另外,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原《公司法》对于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在公司法中,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