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出台,为公司登记制度带来了诸多重要变革,对企业和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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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登记制度的实际价值,新《公司法》全面梳理了近年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成效,专门设立了公司登记一章,对公司登记制度加以完善,从而进一步精简了公司设立与退出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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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司设立登记阶段

一、在公司设立登记阶段

1.新增设立登记材料要求及公司登记机关告知补正材料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三十条要求申请设立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将此规定上升至法律层面,有力保障了公司设立环节的有效性,降低了出现不良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性。

同时,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使登记流程更加明确,为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减少障碍,激活市场活力。

2.明确公司登记事项并要求公示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等,这些核心营业信息应作为法定登记事项进行公示,以增加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而且,公司登记机关还应将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从申请查询转向主动公示,提高了登记信息的透明度、时效性和便捷度,彰显信息公示功能。

3.新增公司对非登记事项的公示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等信息也需公示,这对外呈现了公司的出资信息与债务承担能力,虽有利于增强交易双方了解、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增加了小规模企业信息披露压力。

4.新增电子营业执照及其法律效力规定。

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公司法》该规定,使得推行多年的电子登记和无纸化办公进一步固定下来,适应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简化公司登记程序,避免纸质营业执照遗失补办的困难。

5.明确公司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赋予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的权力,进一步打击虚假登记行为,降低市场主体风险。但目前在具体程序规定上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确认。

二、公司变更登记的调整

二、公司变更登记的调整

在公司变更登记方面,新《公司法》将 “不得对抗第三人” 变更为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登记事项具有公信力,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要按照公示信息承担责任。

三、公司注销阶段

1.完善简易注销登记制度。

新《公司法》将简易注销制度提高到法律层面,明确适用情形为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程序上需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函并公告,期限缩短为不少于二十日,同时规定股东承诺不实需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简易注销程序的具体执行仍待实践探索调整。

2.新增公司强制注销制度。

针对 “僵尸公司”,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可公告后注销,且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从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登记内容的变动可以看出,法律对公司登记的程序要求更加明确清晰,加重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环境,营造良好市场氛围,但也对公司经营管理者提出了更高要求,需严格遵守程序来设立、变更、注销公司。企业应积极适应新规定,共同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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