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财务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

财务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责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新公司法下财务切不可涉足以下七大职业风险责任

1.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① 民事责任:

对公司损失,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② 行政责任: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③ 刑事责任: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股东抽逃出资指的是

: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等行为。

2.协助股东违规分红的责任

民事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股东违规分红:

是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股东在公司无利润或利润不足的情况下为自身利益超额分红,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对个别股东单独分红,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情况。

3.协助股东违规减资的责任

民事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法减资

是指没有履行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通知债权人程序、违反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先使用公积金即减资,或在不存在亏损的情况下实施简易减资、免除股东出资义务或向股东支付财产等情形。

4.违反财务资助法律的责任

民事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公司财务资助:

是指以赠与、借款、担保、赔偿、债务免除和其他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的方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提供帮助的行为。

5.办理公司虚假出资的责任

①行政责任:

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②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虚假出资:

指的是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6. 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任

① 行政责任:

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

② 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报注册资本:

指的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7. 其他合规责任

在工作行为(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新《公司法》给财务人员带来更多、更高的要求,如有违反,除有民事责任风险外,部分行为还涉及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因此,作为公司的财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公司合规经营的意义,同时预防相关职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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