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互相帮助是常事,然而如果在提供帮助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大姚县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调解方式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杞某、张甲及张乙系同村人。今年1月13日,杞某请张甲及张乙帮忙到山上搬运木柴回家。返程途中,因张乙驾驶三轮拖拉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在路边护栏上,造成张甲受伤。张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杞某赔偿其伤后各项经济损失52602.94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杞某在省外务工,白天无法接打电话,只能等傍晚下班后通过电话沟通。考虑到杞某到庭应诉路途遥远,加之双方当事人系邻居,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远程视频调解方式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扣除杞某和张乙在张甲受伤后分别垫付的医药费后,杞某和张乙分别再赔偿张甲伤后各项经济损失23562元,其余诉讼请求张甲自愿放弃,张乙当庭履行完毕,杞某也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并于今年10月15日前履行完毕。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美德。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被帮工者也要考虑到自己不只是接受帮忙,还要承担对帮工者的责任,要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者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周子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