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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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在一审没有反诉,想要在二审反诉的情形。

那么,当事人在二审中反诉的,法院能否审理?应如何维权?

最高院在《高良涛、准格尔旗羊市塔松树焉神洲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案》中明确:

二审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对一审裁判进行审查,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一审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反诉范围。若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一审未主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通常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法院一般不予审理。

本案焦点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反诉应否合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两审终审制的制度下,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反诉请求在原审中未经过双方充分抗辩,未经过原审法院的审理,如果在二审中法院直接对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做出了判决,当事人将不能再上诉,所以法律规定,调解不成应当另行起诉,实际上是维护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本案中,对于神洲煤炭公司变更上诉请求,请求判令高良涛返还神洲煤炭公司473.27亩煤矿,并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7607.027926万元并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神洲煤炭公司系原审被告,其请求属于二审中提出反诉,高良涛不同意调解,也不同意由本院一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神洲煤炭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据此,通常情况下,二审一般仅围绕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争议的问题进行,一审未审理或一审无争议的问题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因此,如果一审未反诉,到了二审再提,法院通常将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一审阶段,原告应当注意提出完整、全面的诉讼请求,列齐被告/第三人。被告则应在应诉时考虑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管辖权是否正当、有无反诉必要,并在答辩期间及时向一审法院提出。如果等到二审再提,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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