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在实际中,有案例判决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即职务发明创造并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合同,即使是在临时工作单位形成的技术成果也可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编辑|人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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