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对高之岩(时任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予以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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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原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协调发放非农社团贷款、人为调整信贷资产分类事项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对高之岩(时任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予以警告处罚。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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