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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下聘,女方纳彩,彩礼最早源于我国西周时期婚姻风俗“六礼”之一“纳征”,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给付的财物,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彩礼的归属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甚至让原本的姻缘两家不惜对簿公堂……其中婚后给付的彩礼离婚后能否请求返还,返还的标尺又是如何?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廖某与黄某相亲认识,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于2021年3月步入婚姻殿堂。好景不长,新婚夫妇连结婚宴席都还未办,就因诸多原因产生剧烈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24年3月廖某以与黄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彩礼返还却产生了较大的分歧,黄某要求廖某返还结婚登记后给付的彩礼12万元,廖某则认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12万元属于黄某婚后对自己的财产赠予,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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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因双方情绪较为激动,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并就“彩礼新规”的内容向双方当事人“随堂普法”,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彩礼使用、必要消耗和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提出返还彩礼的参考性意见。最终双方对彩礼返还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廖某向黄某返还彩礼10万元,这场离婚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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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对女方及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特质,不论是在结婚登记前还是结婚登记后给付均不改变其性质。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无权再要求返还。但是,不可否认,婚姻不是“一锤子买卖”,长期共同生活是其本质特征,给付彩礼的目的除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稳定、长久的共同生活状态。因此,在彩礼纠纷中,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作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婚姻需要的并不只是缘来刚好,更需要的是彼此的坚守与责任。彩礼的本意也不是为了物质的索取,而是为了促进婚姻和谐与家庭的团结。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要理性看待彩礼,要发扬彩礼的象征意义和纪念功能,让其成为美好的祝福,而非婚姻破裂时的负担或争执点,要让婚姻融于情,彩礼归于“礼”而非“财”,进而构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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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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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蔡梦婕

图片:源于网络

一校:廖梦祺

二校:卢文婷

三校:李晓婕

编辑:韦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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