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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这个问题很简单。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作为劳动者,离职的当天,公司给你结清了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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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部分回答应该是没有。

相信有很多劳动者会跟公司提到这个依据,还会据理力争。

但即使知道公司在这个问题上是违法的,我们一般也不会去劳动监察投诉,更不会去劳动仲裁。

因为还没等你的投诉和仲裁被受理,工资可能已经到账。

没有人会在乎这几天的等待,除非知道这个工资可能真的拿不到了。

HR拒绝当天结清的理由基本都是没有到本月的工资发放时间。

如果离职就需要当天结清工资,那每天有离职的,岂不是每天都需要结清工资?首先这会增加工作量,人力天天算,财务天天发。

另外由于年度综合计税的复杂性,在没有使用工资系统的情况下,实发工资是否能够算准,也不一定有把握,因此公司是不会同意离职当天结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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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离职工资结算,在地方的《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规定》中,大部分都对第九条进行了细化,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是继续强调离职时必须结清工资的要求。

第二是有约从约。

第三是结合实际情况,客观的给出了一定期限,如3至5天,或工资周期内支付。

那从用人单位角度,我们应该如何规避这一潜在风险?

我个人认为应该充分利用“有约从约”的规则。

在离职薪酬结算单据或离职证明中,增加“离职工资将在本月工资发放日发放”等类似文字,然后劳动者签字确认,基本可以认定为是协商的结果。

后续如果确实出现未及时发放的争议,由于有事先的约定和确认,也会让公司的行为变得合法,从而有效的规避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