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汉武帝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将全国分为 13 个监察区,京师所在称司隶校尉,余 12 州,每州设刺史一名,依《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此外,汉惠帝时期颁布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2)唐: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台设台院、殿院、察院,玄宗时令监察御史六人分别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称“大察官”,明朝“六科给事中”即源于此。

(3)宋: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分台院、殿院、察院。御史每月奏事一次,称“月课”,可以“风闻弹人”,不必皆有实据。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组成谏院,与御史台合称“台谏”。在地方上,由设于各路的监司负责监察地方官员。

(4)元:加强监察立法。仁宗时颁布的《风宪宏纲》是元朝监察法律的集大成者。中央有御史台(中台),地方设有两个行御史台(行台),即江南(南台)和陕西(西台),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在中台和行台之下,分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官员。 元朝规定详密的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对监察官员实行严格的监督。此外,体现民族歧视政策,御史大夫一职只能由蒙古贵族担任。

(5)明:中央设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号称“风宪衙门”。有专门监察六部的“六科”,监察六部日常政务活动。地方的提刑按察使享有监察权,被称为“行在都察院”“外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