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白了什么叫做供应商无法开具发票?什么叫做签订三方协议?不就是发生了实质业务,但是却让那个非供应商去开具发票吗?你这个事情,在行政法角度100%的虚开发票,在刑法角度我不下结论,但行政法角度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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