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了你5块钱的东西,你要我赔1万块钱?”2021年,一位小贩在法庭上大声喊冤。毕竟他怎么都没想明白,自己怎么摊上了这桩无妄之灾。
状告他的人是张先生,是当地一位小有名气的生意人,平时常常需要应酬,和客户去谈生意。这天,张先生约了一桩大生意。为了表示对客户的尊敬,张先生特地穿上了他花了一万元,买了不到两个月的崭新名牌外套。
谁知,见面当天,他正与客户相谈甚欢。突然,客户眼尖,一眼发现张先生的外套竟然窜出了熊熊火焰。他一声尖叫,张先生也反应了过来,赶紧把衣服脱了下来,二人又是泼水又是踩踏,七手八脚之下,终于是把火苗给扑灭了。

不得不说,张先生处理的很及时,既没有伤到他本人,也没有给他谈事的地方带来什么困扰。然而,张先生那身名牌外套可是遭了殃,被烧出了一个大窟窿,已经完全没法穿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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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手足无措,茫然地捡起散发着烧焦的难闻气味的外套。而就在这时,一个被烧的漆黑的打火机掉了出来。张先生一看这个打火机,顿时就明白了。这必然是打火机做工质量不行,引起的自燃。

张先生越想越气,因为这打火机不是他自己带出来的,而是他出门想要抽烟,结果发现没带火,就从一家杂货店里随便买了一个打火机。结果这打火机没点着几根烟,反倒把他的名牌外套给报销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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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索性就拿着外套和打火机回到杂货店,找老板理论,要他照数赔偿他那一万块钱的外套。
这杂货店老板当然是不干的,这打火机也就卖个五块钱,结果现在要赔一万,他觉得这个要求简直有点荒谬。再说,这打火机又不是他出产的,有问题的话,难道不应该去找打火机的生产商去要赔偿吗?

张先生一听,觉得这个理由非常有道理。但他也懒得思考,这个问题究竟是谁的责任更大一些,所以他一纸诉状,把杂货店老板和打火机生产商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再把那一万块钱赔了,谁出钱多,看法院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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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张先生因为打火机的瑕疵,把生产商告上法庭,这有理有据,但是把销售商也给告了,这是何道理?杂货店老板该不该被告呢?
简单来说,根据《民法典》,商品的销售者以及生产者,都承担有对消费者负责的责任。因此,如果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导致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的确可以把销售者和生产者全部告一遍。毕竟有时候,可能生产者出厂的商品没什么问题,但是在进入商店时,被销售者有意无意的搞坏了,这种情况也未可知。
当然,目前这个案件的框架还是比较清晰的,经过法院的调查,这件事大概率还是生产商的问题更大一些。所以根据法律法规,如果法院最后判了销售商赔偿张先生,那么这位杂货店老板,在赔偿之后也有“追偿权”,也就是继续找生产商要求赔偿,让生产商来承担最终责任。
不过,这一套操作下来,恐怕也是旷日持久,所以法院在进行审理的时候,也是更倾向于用调解的手段解决问题。虽然张先生与杂货店、生产商三方对于损失金额和赔偿金额无法达成最终意见,但法院还是劝说他们,如果三位继续这么较真的话,那咱们就只能去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了,到时候各位恐怕都要花出去更多的钱。

况且,就算是评估完成了,这个案子也不能算完结,法院还需要进一步对起火原因、打火机质量进行鉴定,总而言之,不把三个人都查个底掉不算完,到时候搞得大家都很麻烦,各位还是调解了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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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劝导和说明,张先生、杂货商和生产商最终各退一步,生产商同意赔偿张先生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这桩案子算是就这样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