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那起11岁小孩骑行被压身亡案,有了新进展,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而死者家属也拒绝赔偿与和解,所以最终结果,是法院“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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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结果没出来,所以“一切皆有可能”,但是司机被批捕的那一刻,“道德”就不在,或者暂时不在了。为什么这么说?这涉及到一个伦理学术语——道德直觉。

所谓“道德直觉”,是指无需借助经验证明和逻辑推理而作出的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比如,当我们听说于欢反杀辱母歹徒、邓玉娇刺死辱己恶棍……这些案例时,直觉上就认为那些“被害者”本身就该死——这种直觉无需法学知识支撑,仅凭“良知”二字即可产生。

【图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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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尊重法院的判罚,但更相信道德的力量,所以很多时候即使有了官方定论,也不轻言“闭嘴”。

每个人的道德标尺不同,所以道德直觉也不一样,关于小孩骑行被压身亡案,很多人的道德直觉是正常的,即“司机无责”,直到听说道路尚未交付使用,那么司机可能走了“霉运”,有了一丁点的责任。

但是如果说司机“过失致人死亡”,面临刑责,绝不符合大多人的道德尺度——请问,司机的过失在哪里?是超速、酒驾还是眼瞎?即使它不应该在交付使用的公路上行驶,但两者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还有那么多车在行驶。

以小编的道德标尺来看,本“案件”怎么看也够不上刑事案例,而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意外事故,责任划分大约如下:

一是监护人的责任(约50%)——孩子那么小就带他在公路上高速骑行,还不听网友劝阻提醒一意孤行,听不到孩子哭求“太快了”的呼喊……真是害人害己啊,说实话,判那个父亲全责也是他咎由自取。

二是“神秘”肇事者的责任(约20%)——从视频中看,是有人别到了孩子的车把,导致孩子冲向对面车道而被压身亡,此人当然不是有意,但真正过失致人死亡的应该是他。

三是“有关部门”责任(约20%)——道路未交付使用,为什么有那么多汽车在跑?设置足够的禁行标志和路障了吗?派人劝阻禁行了吗?如果没有的话,与这起事故倒有很大的因果关系,责任应该提高到50%以上。

四是骑行组织者责任(约5%)——这个主要是因为骑行团超速行驶,而且对11岁小孩加入骑行未尽劝阻义务,这件事也提醒我们,没事不要发起组织什么骑行团活动,别被个别不讲规矩的人害惨了。

五是司机本人责任(约5%)——主要是因为“在未交付的公路”上驾驶了,这个有些“不走运”,除非这起案件最终被定性为“交通事故”,也许可以判司机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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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法律(特注:不是法官)的权威与公正,但有时法律的字面意义可能与立法精神不符,或者法律可能未能涵盖某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司法判断或立法修正来调和冲突。

我不知道之前有没有类似判例,但是在网上搜索到一则《公安部关于对未经验收但已通车的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答复》(但是不知道是否失效),明确“在未经统一竣工验收,但已经交工验收合格、剪彩通车的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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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交工验收在施工完成后,由业主组织实施,有那么多车在在路上驾驶,从常理判断,交工验收早就做完了,等着竣工验收——所以这个恐怕也是个突破点,希望有关部门实事求是。

总之,从目前来看,司机被捕并面临刑责,是一件违反大多数人道德标尺的事情,网友为司机喊冤叫屈,并非是说小孩“被撞白撞”,而是希望用合理的责任区分来处理这件事,不能让所有责任都让司机一个人承担。

“法不容情”的同时“法有温度”,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还是遵守者,我们都应该努力让法律成为道德的延伸,让道德成为法律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