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人社领域营商环境,徐汇区人社局推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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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监察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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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听说劳动保障监察也有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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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吗?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来源:上海徐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