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邑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宣告死亡案件。

一名19岁(时年)大学生陶某龙于2019年在暑假期间,于上学的城市失联,至今下落不明。去年家属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后,临邑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发出寻找陶某龙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满一年,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陶某龙,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2019年7月2日晚,陶某龙离开学校,下落不明。2019年10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马房山派出所对被申请人陶某龙辅导员潘某子的询问笔录中载明陶某龙系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日语系2018级学生,2019年7月2日陶某龙离开学校失去联系,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在长江大桥发现陶某龙的随身物品以及疑似遗书一封,其本人在长江大桥上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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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陶某龙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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