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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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并参与分配的情。

这种情况下,谁来主持分配,如何分配?什么情况下可以参与分配,什么情况下只能申请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首封法院处理原则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2.顺序清偿原则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担保物权优先原则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4.平等主义原则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适用平等主义原则,而非按顺序清偿。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适用参与分配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

2. 分配方案的制定:执行法院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性质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3. 异议与裁定: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4. 分配执行:异议审查结束后,执行法院按照裁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应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的规定,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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