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973 年,欧洲 14 国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并于 1977 年成立了欧洲专利局,以建立统一的欧洲专利保护制度。时至今日,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已经发展至 39 个国家。 欧洲专利局负责审查授予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局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 在海牙、 柏林、维也纳和布鲁塞尔设有分部。 欧洲专利在 39 个成员国、 1 个延伸国和 4 个生效国共 44 个国家都能生效并受到保护。
01.欧洲专利公约
现行的《欧洲专利公约》 第 17 版于 2020 年 11 月发布。它包含:自 2007 年 12 月 13日起生效的《授予欧洲专利公约》 (EPC) 文本;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 EPC 实施条例;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的有关费用的规则;上诉委员会和扩大上诉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作为 EPC 组成部分的协议(关于解释第 69 条 EPC 的协议、 集中化协议、 承认协议、特权和豁免协议、 工作人员补充协议) ;2000 年 11 月 29 日 EPC 修订法案的摘录和 2001年 6 月 28 日行政会议关于《修正法》 第 7 条过渡性规定的决定。
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可参考:
https://www.epo.org/about-us/foundation/member-states.html
欧洲专利公约延伸国介绍可参考:
https://www.epo.org/about-us/foundation/extension-states.html
欧洲专利公约生效国介绍可参考:
https://www.epo.org/about-us/foundation/validation-states.html
(欧洲专利有效国)
02.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
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负责审查授予,授予欧洲专利需要满足如下的条件:
(一) 须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
(二) 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 前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但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 6 个月内由于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或者为了在特定国际展览会上展览而公开的,不影响新颖性;
(三) 具有创造性,即对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四) 能够工业化生产或使用;
(五) 充分披露, 使得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六) 一次申请仅能涉及一个发明或者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 不过在 EPO 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七) 不属于不得授予专利的客体:比如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或诊断方法、 新植物或动物品种、 生产动植物的实质生物学方法、发现、数学方法、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
(八) 发明的实施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比如克隆人体或将人类胚胎用于商业目的等;
(九) 科学发现、 科学理论及数学方法;艺术作品;策划,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游戏及商业经营方案,计算机程序,信息表达等不属于《欧洲专利公约》所定义的发明。
03.申请欧洲专利
申请欧洲专利可以通过两种途径:
提交PCT 国际专利申请, 以 EPO 为指定局;或者
直接向 EPO 申请获得欧洲专利。
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指定了所有的缔约国、 延伸国以及生效国, 但后续应确认指定、 延伸和/或提交生效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 与此同时可以明确撤销对某些国家的上述三种申请。
申请欧洲专利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 提交申请
申请人
在欧洲无居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需指定代理人来进行申请程序, 需注意, 域外申请人也可以自行提交申请及缴纳费用。
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授权请求、发明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 附图(如有) 、摘要、优先权文件(如有)、授权代理文件(如有)、可使用任何语言编写, 但未使用 EPO 官方语言(英语、法语、 德语) 的需要后续提交翻译为上述三种语言之一的版本。
3. 提交方式向
EPO 直接提交申请有多种方式, 在线申请包括使用在线申请软件(Online Filing) 、通过浏览器在线申请(Online Filing 2.0) 或者 Web 表单(Web-form) 三种方式, 此外还可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递交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申请。EPO 承认 12 个月的优先权(若有合理理由, 可延长两个月) 。
(二) 形式审查
EPO 检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 合格的申请将获得申请日确认。
(三) 强制检索
形式审查完成后,如申请满足检索的要件,EPO 会依职权进行检索,检索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部分申请可能由于撰写的问题或者发明客体的问题,不适合检索,这种情况下,EPO 可能会邀请申请人修改申请或拒绝检索。 检索完成后 EPO 将制作检索报告并提供初步审查意见,交给申请人。
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 如果申请人已经就检索报告进行了答复但是审查员仍然看不到任何授权的可能性时,审查员可在发出检索报告后,便可以向申请人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传票,并以此作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此前,EPO 需要在出具检索报告并进一步提供第一次审查意见后,才可向申请人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传票。
(四) 公开申请
申请和检索报告通常将自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 起 18 个月后公开。申请人在公开后6 个月内应确定是否请求实质审查,在该期间内申请人还应缴纳规定的指定费、延伸费及生效费。自申请公开之日起, 欧洲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将在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获得临时保护, 但有的国家可能要求向其本国专利局提交权利要求书的翻译本,在该翻译本公开后才能获得临时保护。各国提供的临时保护不得低于本国国内公开的专利申请所享有的保护。
(五) 第三方意见
任何人均可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开后向 EPO 提出有关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意见。EPO 不会将最终结果告知该第三方, 不过会将意见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专利申请还未获得授权, 意见将得到 EPO 的考虑, 但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 则意见不会得到考虑, 但会被加入专利文件中。
(六) 实质审查与授权
EPO 收到实质审查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如果认定符合授权条件, 且申请人已经缴纳了授权和公开费, EPO 将发出授权决定, 并公布在欧洲专利公报上。
授权专利有效期为申请日起 20 年, 但需依法缴纳年费。
申请人不服 EPO 驳回授权决定的, 可向 EPO 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如果认为上诉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或因刑事违法导致影响相关上诉决定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请求扩大的上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七) 国内生效
授权决定公开后, 一般情况下, 授权欧洲专利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在指定国、 延伸国、 生效国履行生效程序才能生效。根据各国国内法的不同规定, 申请人可能需要缴纳必要费用、提交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翻译版本等来履行生效程序。但是, 英国、 德国、 法国、 瑞士、 卢森堡、 摩纳哥、 列支敦士登、 爱尔兰、 阿尔巴尼亚不再要求履行国内程序, 授权欧洲专利自动在这些国家生效。授权专利的保护措施也由各国国内法规定。
(八) 异议
欧洲专利授权后, 他人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 可以在授权决定公开后 9 个月内向 EPO提交异议通知。EPO 将根据异议人和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作出维持或撤销授权专利的决定。不服 EPO 决定的, 可向 EPO 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如果认为上诉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或因刑事违法导致影响相关上诉决定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请求扩大的上诉 委员会进行复审。
(九) 限制或撤销
欧洲专利授权后, 专利权人可向 EPO 提出对自己专利的限制或撤销程序, 欧洲专利限制或撤销决定自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开后自动在所有指定国、 延伸国、 生效国生效。
04.申请欧洲专利的费用
05.欧洲统一专利
欧洲统一专利是一种“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 在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欧洲专利后, 应专利权人的请求, 允许将该欧洲专利登记为统一专利。 统一专利将在参与统一专利体系(UP 体系) 的全部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 统一专利途径不会完全取代传统的欧洲专利逐个国家登记的途径, 而仅是为申请人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一个新选项: 一次登记,多个国家统一生效。 统一专利途径将与传统的欧洲专利生效途径同时存在,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一)统一专利的申请和授权
统一专利在专利申请的提交、 审查和授权方面与传统的欧洲专利完全一致。均是由申请人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 由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 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授予欧洲专利。统一专利与传统的欧洲专利的区别主要在于授权后的程序:在欧洲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 专利权人须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统一效力请求” 以获得统一专利。统一专利可在统一专利体系(UP 体系) 的全部参与国生效, 获得统一保护。
参与统一专利体系的国家均为欧盟国家。目前签署统一专利体系的条例(UPCA) 的欧盟成员国有 25 个:奥地利、 比利时、 保加利亚、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丹麦、 爱沙尼亚、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爱尔兰、 意大利、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耳他、荷兰、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瑞典(克罗地亚和西班牙尚未签署 UPCA) 。
在上述 25 国中, 已经批准运行统一专利体系的国家为 17 个:奥地利、 比利时、保加利亚、 丹麦、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耳他、 荷兰、 葡萄牙、 斯洛文尼亚、 瑞典。
(统一专利体系的生效国和签署国)
较深色国家为统一专利体系的生效国;
较浅色国家为已签署统一专利体系的条例但尚未批准生效的国家。
(二)统一专利的翻译要求
在统一专利制度和体系运行后, 设置一个翻译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 专利权人通过统一专利途径将欧洲专利登记为统一专利时, 应当按照下述要求提供授权专利的全文译文:
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法语或德语, 则应提供授权专利全文的英文译文;或者
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英语, 则应提供授权专利全文的除英语外其他任一种欧盟官方语言译文。.
在过渡期结束后, 专利权人无需再额外提交翻译。
(三)统一专利的费用
在欧洲专利授权前及授权当年, 欧洲专利和统一专利的程序基本相同, 欧洲专利/专利申请的年费/维持费都是向 EPO 缴纳, 二者并无区别。 此后, 根据所选的登记途径不同, 所产生的年费及其缴纳方式也有所不同。
如果使用传统的欧洲专利生效途径, 在欧洲专利授权之后(不含授权当年) , 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该专利登记生效的目标国的规定和要求, 向各个目标国分别足额缴纳年费。对于年费的数额以及缴纳年费的方法, 各成员国各自制定相应的规定。
如果使用统一专利途径, 在通过统一专利途径登记统一专利后, 专利权人应当自《欧洲专利公报》 公布授予该专利的消息的次年起, 向 EPO 缴纳统一专利的年费。统一专利的年费数额采用 Ture Top 4 模式(即, 统一专利的年费相当于成员国中 4 个最常登记的国家的年费之和) 。目前, 前四个最常登记的国家为:德国、 法国、 英国和荷兰。
06.欧盟外观设计
(一)欧盟外观设计概述
2001 年 12 月 12 日, 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 并于2002 年正式实施。此《保护条例》 旨在为欧盟外观设计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欧盟外观设计法律具有统一性特点, 即在欧盟 27 国具有同等效力, 该统一性原则仅在《保护条例》 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不适用。
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途径有三种:
申请人直接在目标国家递交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递交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海牙协议递交国际注册申请。
(二)欧盟外观设计的定义及保护形式
(二)欧盟外观设计的定义
《保护条例》 中第三条将外观设计定义为:由产品本身和/或其装饰的线条、 轮廓、 颜色、 形状、 质地和/或材料的特征产生的整个或部分产品的外观。欧盟知识产权局给出的示例中特别明确, 除计算机程序外的几乎所有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都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三)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形式
《保护条例》 规定, 外观设计有两种保护形式: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Community Design, UCD)和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
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
(1) 保护期限
UCD 在欧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其保护期间为自外观设计在欧盟境内被首次提供给公众使用或者披露之日起 3 年内, 到期不可延长。
(2) 保护效力
欧盟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 UCD。所述使用, 包括商业性制造、 销售、 许诺销售、 营销宣传、 进出口含有他人 UCD 的产品。不同于 RCD, UCD 权利人仅在产品外观被故意复制、 恶意制作的情况下才有阻止该外观设计商业使用的权利, 因此实际操作中 UCD相对不便于维权。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
(1) 可注册的对象及条件
产品整体或部分的外观, 包括因线条、 轮廓、 颜色、 形状、 纹理和/或材料以及装饰等征而形成的外观, 比如软件图标、 品牌标志、 网页设计等都可以注册。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此点与 UCD 相同) :● 具有新颖性
申请日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相同或实质相似外观设计已经被申请注册、 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但申请日前 1 年(宽限期) 内设计人自己在欧盟披露的, 不视为丧失新颖性。RCD与欧盟各国国内外观设计平行运行, 互不冲突, 但已经在欧盟各国国内注册或申请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的外观设计可能构成对 RCD 新颖性的挑战, 反之亦然。
● 具有独特性
与现有外观设计相比, 申请注册的设计给人的整体印象不同。
(2) 保护期限
RCD 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 5 年, 并且可以每五年进行一次续展, 最长保护期限为 25年。
(3) 保护效力
RCD 所有人享有在现有以及未来所有的欧盟成员国中有效的外观设计专有使用权,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制造、 销售、 提供销售、 进出口、 存储含有他人 RCD 或与他人 RCD实质相同的产品。抄袭并不是 RCD 侵权的要件, 因此, 从维权难度角度评价, RCD 的保护力度要高于 UCD。
(四)欧盟外观设计的注册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Filing)
直接向 EUIPO 申请分为在线申请和纸质申请两种方式。
EUIPO 采用洛迦诺(Locarno) 分类规则, 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交权利人信息、 产品洛迦诺分类、 产品名称、 产品说明、 设计图示等信息。一件申请可以包含多个设计, 但所有设计相关的产品一般必须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 其中装饰设计(ornamentation) 除外。申请人可在“Eurolocarno” (网址:https://euipo.europa.eu/designclass/) 检索产品类别。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 还可以同时申请外观设计延迟公开, 最晚公开日期为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 起 30 个月后, 以保护商业秘密。但 30 个月后还未申请公开的, 注册将失效。欧盟境内的申请人, 不需要指定代理人;但在欧盟国家没有主营业地、 真实有效的工商业场所或居住地的申请人, 需委托代理人。
2.形式审查(Examination of the conditions of filing)
收到申请后, EUIPO 将进行形式审查。但在此阶段 EUIPO 不进行新颖性、 独特性以及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审查。审查存在问题的, 申请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否则EUIPO 将驳回全部或部分申请。
3.公告阶段(Publication)
经审查, EUIPO 最终认定符合注册条件的, 将予以注册, 并进行公布。如果在提交申请时同时请求延迟公开的, 将仅公布申请号、 申请日、 注册日期以及申请人信息。外观设计图示本身不会公开。第三人认为 RCD 不符合授权条件的, 可以向 EUIPO 申请宣告无效。不服 EUIPO 决定的, 双方均可提起上诉。RCD 可以转让、 许可, 但要在 EUIPO 备案。
4.实质审查(Examination of substantive requirements)
EUIPO 对外观设计的实质审查仅限于审查申请是否满足设计可注册性,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产品外观设计需符合《共同体设计条例》(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CDR) 第 3 条规定的定义,如产品外观应当是整体外观。如果是植物新品种、 电子软件注册等, 将会收到驳回通知。
第二, 根据 CDR 第 9 条规定, 任何外观设计申请都应符合欧盟基本公共政策和道德准则。
5. 注册阶段(Registration)
如果设计申请通过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注册, 并在共同体设计公告(Community Designs Bulletin, CDB) 中发布。
(五)欧盟外观设计的费用
欧盟外观设计的费用分为三大类别:注册费、 公开费和延期费。
参考资料
1) 欧洲专利局网站:https://www.epo.or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知识产权国别环境指南:
http://ipr.mofcom.gov.cn/hwwq_2/zhinan.html
3) 智南针网站:https://www.worldip.cn/
4) 智南针-欧盟知识产权环境概览:
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54&tid=65
5) 智南针-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实务指引:
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83&id=1354
6) 智南针-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实务指引:
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83&id=1305
7) 中国(深圳)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sziprs.org.cn/
8) 中国(深圳)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
http://www.sziprs.org.cn/szipr/hwwq/fxydzy/bjzy/
9) IPRdaily 中文网(iprdaily.cn) :《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介绍(上) 》作者:赵剑峰、 苏红梅、 林远成、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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