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李法官耐心的调解,这份赔偿款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补偿,更是对我权益的维护和对我尊严的肯定,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温度!”9月4日下午,当事人闫某将一封感谢信送到霍林郭勒市法院,激动地表达着自己的感激之情,并对李晓光法官的专业素养、担当作为、公正高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原告闫某于2023年1月1日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水泵工,约定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2023年11月,闫某因2023年8月11日被通知回家待岗一事与某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遂于2023年12月7日诉至霍林郭勒市法院,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7万余元。
承办法官李晓光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情,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
见到李晓光法官后,原告闫某情绪非常激动,几度哽咽诉说自己的不易:“法官,我自从被通知待岗至今一直没有稳定收入,家里还有病人需要照料,现在他们不认了,我真是没办法了……”
李晓光法官耐心倾听闫某的倾诉,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寻求调解解决的切入点,并通过共情、心理疏导等方式稳定闫某的情绪。再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了解矛盾纠纷产生原因,以背对背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客观分析利弊,引导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当庭预先给付闫某部分补偿款,余款在年底付清,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霍林郭勒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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