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知名鸡尾酒包装装潢高度相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松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攀附仿冒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终判定被告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上海B酒业公司是一家开发、生产预调鸡尾酒的食品生产商。2013年,该公司注册“R某”商标,其“R某强爽”系列鸡尾酒于2017年上市。经大力宣传推广,该系列鸡尾酒整体销量较高,在鸡尾酒消费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公司发现被告Z酒业公司“某飚8度”“某爽8度”包装瓶上的装潢与其生产销售的“R某强爽”鸡尾酒在形状、大小、图案、颜色、文字的位置、字体及其颜色方面均基本相同,遂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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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被告公司辩称,“R某强爽”系列的商品装潢不具有特有性,且原告无法证明该装潢具有一定影响,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区别明显,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的诉争关键在于商品装潢是不是具有一定影响力,那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两个角度来判断:该商品装潢本身是不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品装潢能不能起到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松江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杨名解释道。

法官指出,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是不是构成消费者混淆,是最终认定那是不是构成侵权的一个主要的构成要件。“经过比对,我们认为‘R某强爽’鸡尾酒包装瓶上的装潢设计,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美观度,形成显著的整体形象,已经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杨名说,从整体结构和主要部分来说,不管从底部的颜色、主要水果的类别、相应字体类型这几个角度来判断,都构成了一定的相似性,容易或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来源:上海松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