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的从犯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从犯及其处刑原则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从犯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所谓“起次要作用”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踩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他们的行为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第二款是关于对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根据其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还存在对犯罪行为人给予精神鼓励的情况。对行为人实施犯罪给予精神鼓励的,是否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一是如果犯罪行为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因被他人鼓励、怂恿而实施犯罪的,则实施鼓励行为的行为人构成教唆犯。二是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意图,对其提供技术上建议或者增强其犯意的行为,事实上促成犯罪结果发生的,则属于精神上的帮助,可以认定构成帮助犯,属于从犯。三是如果实施颂扬犯罪行为或者预祝犯罪成功等行为与犯罪行为人达成的犯罪结果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的,则不成立帮助犯。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84年6月15日

〔84〕法研字第9号

四、办理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重大案件,怎样执行党的政策,做到区别对待?

办理上述两类案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危害大小,依照党的政策和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实行区别对待。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重大案件的主犯,应依法从重严惩,其中罪行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应依法判处死刑。

上述两类案件的从犯,应根据其不同的犯罪情节,比照主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对于胁从犯,应比照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免予起诉或由公安部门作其他处理。

对于同犯罪集团成员有一般来往,而无犯罪行为的人,不要株连。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1〕21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五)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20〕12号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