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公安快速查处一起在微信群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案件,违法行为人方某某被行政拘留。
5月12日14时许,福鼎市公安局贯岭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工厂员工在微信群对其人身安全进行威胁。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经查,违法人员方某某(男,1981年生,云南省人)因酗酒与事主发生矛盾。方某某为发泄不满,在有40余人的微信群中连续发送语音、刀具照片等,对事主进行辱骂,并威胁其人身安全。这些恶意言论不仅严重影响了事主的正常生活,也引发群内恐慌,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
面对民警的询问,方某某对其通过网络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方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年6月27日修订,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福鼎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福鼎警讯
编辑:吴倩雯
审核:汪晶晶
监制:戴蓉
总监制:王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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