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团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业务介绍
一、团队概况与核心优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由夏军律师领衔,是专注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信息罪等金融证券犯罪领域的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夏军律师现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硕士学位,曾长期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任职,拥有深厚的体制内工作背景,对刑事司法政策与办案实践有着“旁人难以企及的深刻洞察”。
核心优势一:专门主攻金融证券犯罪领域
夏军律师团队深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市场、违规披露信息等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成功办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全国首例网络直播打赏洗钱案、上海首例航空延误险诈骗案等,被《央视新闻》《人民网》等主流媒体广泛报道。
核心优势二:多起案件实现不起诉、侦查撤案、大幅降档量刑
团队经办的多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成功实现全案不批捕、公安撤案、不起诉或大幅降档量刑等显著成果。例如,在职务侵占案中论证主体身份不符、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最终公安机关撤案;在贷款诈骗案中证明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重罪改轻罪(骗取贷款罪)并适用缓刑。
核心优势三:精通证监会《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资金流水质证、内幕信息“重大性/未公开性”抗辩
夏军律师团队深入研究证监会《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熟练掌握内幕信息“重大性”“未公开性”的认定标准,善于通过资金流水质证、时间轴比对等方法,精准拆解控方证据链。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策略: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剖析
(一)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刑法》第180条(2020年修正)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包含三个递进要件:主体身份(必须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者)、客观行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从事了与该信息有关的交易)、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夏军律师团队的无罪辩护策略正是围绕这三个要件展开:
(二)主体身份之辩:切断信息来源
1. 法定知情人员的主体资格抗辩
即使行为人具有法定内幕人员身份(如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中介机构人员等),若其岗位职责与内幕信息无关,未实际接触、获悉内幕信息,则不能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夏军律师团队通过审查行为人是否基于法定职务、业务关系实际接触到内幕信息,从主体资格层面排除指控。
2. 非法获取人员的身份抗辩
对于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型人员”的辩护,夏军律师团队重点从以下角度切入:
论证行为人不属于“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员”:根据《民法典》规定,“近亲属”范围明确;“关系密切人员”需结合实际交往情况认定,普通同事、同学无经常性密切交往的,不能认定。
论证行为人与知情人员的“联络、接触”与内幕信息无关:若仅能证明敏感期内有联络,但无证据证明联络内容涉及内幕信息,行为人不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现实可能性,则主体资格不成立。
论证行为人属于“被动获悉”:如果行为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并非“关系密切人”,或其获取信息属于“被动获悉”,则依法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这契合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3. 证据链突破:击破孤证与反复证言
夏军律师极为擅长通过证据拆解控方体系。以侯某某内幕交易案为例,其辩护特点体现在:面对证监会认定的“刺探内幕信息”指控,夏军律师敏锐抓住关键证人证言前后反复、且指控存在威逼利诱签字嫌疑的漏洞,指出在被告人始终否认且同案人未佐证的情况下,单份证言属于孤证,无法定案。
(三)客观行为之辩:切断因果联系
1. 交易关联性之辩
论证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证券交易,但该交易与内幕信息无关。例如:
交易行为属于常规的短线操作(如有一角差价即卖出,甚至存在高买低卖行为)
交易决定是基于其他正当因素,而非受内幕信息的驱使
交易行为符合行为人既往交易习惯、市场常规的,不能认定为异常
2. 交易无明显异常之辩
根据《内幕交易罪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三个维度认定交易异常,夏军律师团队从以下方面论证交易符合常理:
时间吻合程度低:交易先于内幕信息形成(账户开立、资金筹集、交易行为发生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交易不集中(交易行为并非密集发生于敏感期内);行为不急切(交易行为平稳有序,无明显仓促性)
交易背离程度低:符合市场逻辑(交易时机、数量、价格符合当时市场环境和常规操作);符合个人习惯(案涉交易在频率、规模、风格等方面,与行为人过往交易其他股票的习惯一致)
利益关联程度低:行为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共谋关系
3.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
根据《内幕交易罪解释》第四条第三项,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的,不构成本罪。夏军律师团队通过广泛搜集敏感期内论坛、贴吧讨论帖、相关媒体报道、市场分析文章等证据,证明市场传言已实质覆盖了内幕信息,行为人是基于这些公开流传的信息进行交易。
(四)主观故意之辩:证明缺乏犯罪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夏军律师团队善于从以下角度证明行为人无主观故意:
1. 论证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涉案信息是内幕信息
若行为人虽获悉信息,但因自身认知能力、身份背景等原因,不知道该信息尚未公开,或不知道该信息对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则缺乏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例如,资本市场新手对证券法律法规不了解,获悉信息后误以为已公开;或从知情人员处获悉信息时,未被告知该信息为保密信息,基于信任认为是公开信息。
2. 论证行为人交易行为的主观目的与内幕信息无关
若行为人交易是基于自身投资经验、公开信息分析、资产配置需求等,而非利用内幕信息,则缺乏本罪主观故意。夏军律师团队通过以下证据佐证:
行为人有长期证券投资习惯,交易标的为其长期关注品种,本次交易与既往交易风格一致
交易时有充分公开信息支撑,如公司公开财务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宏观政策等
3. “四维质证法”审查主观故意证据
夏军律师独创“四维质证法”,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四个维度进行全面审查,力求精准识别并有效击破控方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重点审查: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讯问笔录是否存在与事实不符、表述偏差或记录遗漏之处
证人证言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三、犯罪金额减少的辩护策略
(一)把握立案标准的变化,精准论证情节未达严重程度
《2022年立案标准》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门槛进行了大幅调整,具体如下:
标准类型原标准新标准(2022年)证券交易成交额50万元20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30万元100万元以上获利或避损金额15万元50万元以上
夏军律师团队的核心策略:从交易金额、获利或避损金额等方面,论证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从而推翻指控或降低量刑档次。
(二)资金流水质证:精准计算交易金额
夏军律师团队精通资金流水质证技术,通过以下方式减少犯罪金额认定:
排除非内幕信息驱动的交易:从交易记录中剔除与内幕信息无关的交易部分,例如行为人在敏感期内同时进行的常规交易、基于公开信息分析进行的交易等
区分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若行为人在敏感期内既有合法交易(如基于长期投资策略的买卖),又有涉嫌内幕交易的交易,团队通过时间轴比对、交易逻辑分析,精准区分并剔除合法交易部分
审查获利或避损金额的计算方式:对控方采用的获利或避损计算模型提出质疑,主张采用更合理的计算方式,从而降低认定金额
(三)内幕信息“重大性/未公开性”抗辩
1. 内幕信息“重大性”抗辩
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必须是“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夏军律师团队通过以下角度论证信息不具有重大性:
该信息对股价影响有限,或影响程度未达到“重大”标准
信息属于常规业务信息,非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
信息敏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证明信息本身不具有重大性
2. 内幕信息“未公开性”抗辩
根据《内幕交易罪解释》第四条第三项,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的,不构成本罪。夏军律师团队通过广泛搜集敏感期内公开渠道流传的信息,证明内幕信息的核心或主要内容已在公开渠道传播,行为人基于这些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
(四)多笔交易中区分“敏感期内外”交易
夏军律师团队通过精细化的时间轴比对,将行为人的交易行为分为:
敏感期内交易:需重点审查是否与内幕信息相关
敏感期外交易:与内幕信息无关,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通过严格区分,将大量敏感期外的合法交易排除在外,从而大幅降低犯罪金额认定。
四、团队三大核心辩护特色
特色一:第一时间会见精细化——不止于传话安抚
夏军律师团队高度重视刑事拘留后的“黄金37天”,在接受委托后48小时内紧急会见当事人,同步开展以下工作:
梳理取证线索:通过与当事人深度沟通,梳理案件关键事实脉络,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
核实讯问笔录疑点:仔细核对已签署的讯问笔录内容,查找与事实不符、表述偏差或记录遗漏之处
排查程序违法点: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变相拘禁等非法取证情形,制作《讯问合法性审查表》
固定有利陈述:在会见中同步固定当事人的有利陈述内容,形成完整的辩护基础材料
特色二:精准对接办案机关,针对性提交法律意见
夏军律师团队拒绝使用“通用模板式”的法律文书,而是结合案卷线索、涉案事实及罪名构成,为每一起案件量身定制法律文书:
不予立案法律意见书:在案件尚未正式立案阶段,从源头上阻断刑事追诉程序
撤案申请书:对于已立案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论证撤销案件的法定必要性
变更强制措施法律意见书: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抓住刑事拘留后37天的黄金取保期
特色三:“无罪辩护与最轻辩护并行”的双轨模式
夏军律师独创性地采用“无罪辩护与最轻辩护并行”的双轨模式,在全面评估案情后,为当事人同时设计最优与次优两条辩护路径:
最优路径:坚守底线,为无罪者力证清白,争取不起诉、撤案或无罪判决
次优路径:在必要时灵活转向,穷尽一切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为当事人争取缓刑、重罪改轻罪或大幅减刑
这一策略曾帮助多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当事人实现不起诉、取保候审、重罪转轻罪乃至无罪化的良好结果。
五、成功案例概览
案件类型辩护策略结果内幕交易案击破孤证与反复证言,论证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不足,实现不起诉贷款诈骗案证明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重罪改轻罪(骗取贷款罪),缓刑职务侵占案论证主体身份不符、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公安机关撤案信用卡诈骗案用分期还款记录击碎“恶意透支”指控免于刑事处罚单位犯罪案协调单位自首、积极退赔退赃取保候审并适用缓刑
六、结语
夏军律师团队依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这一综合大所的平台优势,秉持“专业、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在金融证券犯罪辩护领域深耕十余年,形成了以无罪辩护为核心、全流程精细化辩护为特色的独特优势。无论是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狙击,抑或审判阶段的庭审对抗,夏军律师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业务专线:夏军律师团队提供全天候案件评估与策略制定服务,第一时间获取“37天黄金救援期”定制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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