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997年岳阳律协"刑事罢辩"事件,是中国律师史上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业集体维权行动。当律师刘正清因依法调查取证被检察机关当场抓捕、常规救济渠道全部失灵之时,岳阳律师以全市停办刑事辩护的方式,向公权力滥用作出了正面回应。在这场维权行动中,汤敏煌律师是全程亲历者与核心组织者。从会议上力排众议主张"先救人",到自费奔走长沙、北京寻求媒体支持,他以理性与勇气推动事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这场维权始终被约束在法律框架之内,为行业留下了一份关于团结与规则的珍贵范本。事件虽已过去二十九年,但其留下的追问至今未止:律师执业权利如何得到切实保障?律协作为行业"娘家人",是否还能在同行危难时挺身而出?重温这段历史,不是为了怀旧,而是为了警醒与传承——今天的执业环境来之不易,而权利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勇敢者的担当。

2026年7月9日,当律师朋友圈被《》刷屏时,我在正好在湖南岳阳邂逅该事件的主人公汤敏煌律师。他跟我在中南、人大都有校友交集,也有很多共同的朋友,所以一见如故,相谈甚欢,于是有了一篇独家访谈。下面奉上原汁原味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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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间:2026年7月9日
访谈地点:湖南岳阳温德姆709房间
受访人:汤敏煌(1997年岳阳律协常务理事、维权委员会主任,亲历者,现北京安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访谈人:吴老丝

吴老丝:汤律师您好。1997年岳阳律协“刑事罢辩”事件被载入中国律师史册,二十九年后的今天回望,您认为这起事件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应该占据一个什么样的坐标?

汤敏煌:我认为这是中国律师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维权事件。

吴老丝:有人说这是中国律师第一次集体说“不”,您认同这个表述吗?

汤敏煌:完全认同。当时岳阳全市各区县律师总共才三百人左右,能组织起上百名律师参与旁听、全行业统一停办刑案,这在当时是极为难得的。

吴老丝:刘正清律师当年因刑事调查取证被捕,核心争议点是什么?他获取的“关键证据”到底是什么?

汤敏煌:核心争议是那两万元属于借款还是受贿。一审时唐威律师做无罪辩护,法院判三缓四。刘正清接手二审后,拿到了砖厂承包人林根生等人的证言,证明那是借款不是行贿。这份证据直接推动岳阳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但也因此激化了与公诉方的矛盾。

吴老丝:云溪检察院在庭审结束当场抓捕辩护律师,这在法律程序上最致命的违法点在哪里?

汤敏煌:程序上完全违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妨害证据罪、伪证罪的侦查管辖权归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无权自行立案侦查。此外,伪证罪的成立必须以上游案件的当事人最终构成犯罪为前提。丁伯初受贿案尚未终审定罪,刘正清不可能构成妨害证据类犯罪。这在本质上是控辩对抗后对律师的报复,完全破坏了控辩平等的制度基础。

吴老丝:事发后,岳阳律协和云梦律所第一时间向市委、市人大、政法委等渠道汇报求助,结果如何?

汤敏煌:全部石沉大海。我们向所有能想到的党政部门汇报,没有任何实质性回应,更没有什么联合调查组。常规公权力救济渠道完全失灵,这种情况持续了近一个月。正是这种“叫天天不应”的绝望,最终逼出了12月2日的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和罢辩决策。

吴老丝:12月2日的会议上,一开始有人提出先对刘正清“私自收费”作行业处罚?

汤敏煌:对。云梦所是国办所,提出刘正清代理该案收取一千元,只上缴所里两百元,存在私自收费情形,提议先对他作出行业处罚。我当场反对,主张搁置内部纪律争议,集中一切力量营救被违法羁押的同行。人先救出来,其他事情后面再说。我们不能人都没出来就先来个处罚,以后怎么维权?

吴老丝:您当时提出检察机关程序违法的判断,是法律界的共识吗?

汤敏煌:这是我依据法律规定推导出的个人独立见解。我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讲清楚了:程序上,这个罪名的侦查权在公安不在检察;实体上,必须先等丁伯初案终审定罪,才能谈刘正清是否构成妨害证据。这套逻辑说服了全部参会人员。

吴老丝:您当场捐款一千元,这在1997年相当于您多少个月的收入?

汤敏煌:三个月的工资,是现场情绪驱动的举动。因为我本人1995年曾被岳阳市检察院以包庇、行贿、受贿、贪污、偷税等多项莫须有罪名错误羁押过49天,那种蒙冤入狱、孤立无援的痛苦我感同身受。所以我的主张很明确:先救人,不惜代价。

吴老丝:您建议“不等会长回来,当场盖章发文”,当时最担心的是什么?

汤敏煌:我担心会长回来不敢签。会长易思源当时兼具司法局副局长和律协会长双重身份,行政身份让她顾虑重重。如果等她回来,这份文件大概率会被搁置。所以我说,律协是行业自治组织,既然决议已全票通过,就应该立即执行。从提议到决议到盖章发文,全程只用了小时,盖章颁发立即散会执行

吴老丝:1997年12月22日庭审现场,便衣人员当庭指挥法警拘留律师、抢纸条、打人,您当时在场吗?

汤敏煌:在场。那天岳阳律协组织了上百名律师到场旁听。那个便衣是一审承办法官曾某某,按规定他应该回避,结果他不仅不回避,还在法庭上公然指挥法警抓人。我当时愤怒到了极点,但刻意保持了克制,并安排支持我们的司法局局长在对面宾馆等候,避免他被卷入冲突。我们就是想看看,他们究竟能把事情闹到多大。

吴老丝:您提到云溪法院大厅镶嵌“阴阳八卦图”,这有什么特殊含义吗?

汤敏煌:那是水磨石地板上永久性镶嵌的图案,在今天的法庭建筑中已不可想象。但这直观地反映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基层司法机关法治意识薄弱的现实。在这样的环境里,律师执业权利被随意侵犯,并非偶然。

吴老丝:常规渠道全部失效后,您选择借助媒体。当时是自费去的?

汤敏煌:是的。我先自费去长沙找《湘声报》,记者易伟写了整版报道。后来检察院四处告状,我又自费去北京找《中国律师》的刘桂明总编。他当时说杂志是月刊周期太长,主动帮我对接了周二刊的《中国律师报》。全程我没透露身份,没人知道是我爆的料,所以没有受到直接压力。

吴老丝:如果当年没有媒体报道,案件能平反吗?

汤敏煌:很难。媒体报道不一定直接决定结果,但它带来的全国性影响是巨大的。各地律协和律师的关注形成了一种外部监督压力,这是推动问题解决的重要力量。

吴老丝:刘正清最终获赔一万一千元,但所有违法办案人员未受任何处分,您怎么看这个结局?

汤敏煌:遗憾,但这是那个时代必然的妥协。一万一千元在当时相当于现在的十几万元,是一大笔钱。能在1998年拿到国家赔偿、恢复名誉,已是非常不错的结果。至于追责,我们已经管不了了。这就是只纠错、不追责的历史遗憾。

吴老丝:张思之老先生评价岳阳律协“做得太漂亮了,自愧不如”,这对您意味着什么?

汤敏煌:张老多次公开说过这个话,私下见面时也当面给我竖过大拇指。能得到他这样的前辈肯定,我深感欣慰。我们当年确实是把律协当成了律师的“娘家”在做事。

吴老丝:您本人1995年被错误羁押49天的经历,对您在1997年事件中的行动有多大影响?

汤敏煌:那是决定性的。正因为我自己蒙冤亲身经历过,我才深刻理解刘正清在看守所里的绝望。如果我没有那段经历,我可能不会那样坚定,甚至会退缩。坦率地说,这里面也包含了一种想报当年“一箭之仇”的心态。

吴老丝:事件之后,岳阳的刑辩环境有什么实质改变吗?

汤敏煌:有实质性改善。至少没有再出现公权力直接抓捕辩护律师的情况,整个岳阳律师行业对执业环境的信心也得以恢复。刘正清案成为本地律师群体集体维权的重要记忆,在全国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吴老丝: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国因辩护被追责的律师数量激增,根本原因是什么?

汤敏煌:法律条文漏洞和执法观念滞后两方面都有。最核心的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第306条——律师伪证罪。这条法律就像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那时起直到今天,我再也没有办理过任何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业务,风险太高了。

吴老丝:和1997年相比,今天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有什么变化?

汤敏煌:有改善。现在检察机关已无权直接在庭审现场抓捕辩护律师,至少在程序规范性上有了本质提升。但第306条一天不废止,律师的执业风险就一天没有彻底消除。

吴老丝:您认为今天的律协在维护律师权益方面,比1997年的岳阳律协做得更好吗?

汤敏煌:不如。当时的岳阳律协在易思源会长、周大山副会长等人支持下,真正做到了为律师撑腰。现在一些地方的律协在这方面反而不及当年。这个话说出来可能有些尖锐,但确是事实。

吴老丝:您后来成为当时全国罕见的、以纯执业律师身份当选的岳阳律协副会长,这意味着什么?

汤敏煌:在那之前,律协领导层全由行政官员担任,执业律师最多只能任理事、常务理事。我这次当选确是破天荒的事情,全国都很少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那个时代律师行业自治的限度——行政色彩依然浓厚。

吴老丝:您后来为什么选择离开湖南北上?

汤敏煌:1995年被抓就已埋下伏笔。1997年罢辩事件之后,加上1999年参与游行维权,我在湖南成了“重点关照对象”。税务局一年查我十次,我出什么庭都如临大敌,实在待不下去了,才选择北上。来北京二十多年,从未被税务局查过。如果重新选择,我还是会离开岳阳去北京。

吴老丝:您和刘正清现在还有联系吗?业内称他为“抗暴英雄”。

汤敏煌:加了微信,但没有更多联系。关于“抗暴英雄”这个评价,我今天可以解密一个细节:我们当年所有的营救活动,全程都没有告知刘正清。他在看守所里完全不知情,不知道外面有人在为他奔走。这篇文章发布后,他本人还点了个赞。

吴老丝:1997年维权成功,离不开体制内开明领导的支持,也离不开外部舆论压力。今天这种模式还适用吗?

汤敏煌:已经不适用了。当年谭煌湘局长、易思源会长等人是冒着风险在支持我们,这在今天看来殊为难得。当年的“双轮驱动”模式在今天已完全不具备适用基础,这更凸显出制度化维权通道建设的紧迫性。

吴老丝:最后一个问题。如果用一句话告诉今天的年轻律师,1997年“刑事罢辩”事件留给你们最宝贵的精神遗产是什么?

汤敏煌:律协应当回归本源,真正成为律师的“娘家人”——既要象母亲一样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更象母亲一样要坚决维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这是我们当年用行动写下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