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犯罪,历来是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的重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重大修改后,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大幅提升,一旦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即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然而,刑罚的严厉不意味着辩护的无效。在法律条文的刚性框架内,是否存在精准辩护的空间?当一审判决已下、看似“已成定局”,是否还有翻盘的可能?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队用两个真实案例证明: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够在法律的重压之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裁决。

一、猥亵儿童案辩护,难在哪里?

第一重困境: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标签化”认定倾向。

在猥亵儿童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旦行为被认定发生在“公共场所”,不少法院存在将“公共场所当众”这一从重情节直接等同于“情节恶劣”的惯性思维。这种形式主义的认定方式,极易将本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案件,直接推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区间,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第二重困境:猥亵儿童案件司法政策整体从严,常规从轻情节的核减空间极为有限。

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宁严勿纵”的舆论压力。在此背景下,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常规从宽情节的量刑价值被大幅压缩,仅依托这些情节难以实现实质性的量刑突破。

第三重困境:一审判决已下,辩护空间看似归零。

一旦一审判决作出,特别是当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时,不少当事人和家属认为“大局已定”。然而,一审庭审结束不等于辩护工作的终结——法律程序和实体认定中仍可能存在未被充分关注的突破口,关键是如何精准发现并有效论证。

第四重困境:犯罪次数的认定——证据链的完整性直接决定刑期。

猥亵儿童案件中,犯罪次数是影响量刑的核心因素之一。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猥亵儿童“多次”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多次”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在仅有被告人供述而缺乏被害人陈述及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据链是否完整、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是辩护必须严格审视的问题。

二、审是律师如何破局?

面对上述困境,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形成了一套精准有效的破局方法论:

打破“场所迷信”,回归“情节恶劣”的实质判断。 团队提出,“公共场所当众”与“情节恶劣”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要件。“情节恶劣”作为加重处罚的独立法定要件,应当结合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要素进行实质判断,而非简单地将“公共场所”这一从重情节直接等同于“情节恶劣”。

以证据链完整性为切入点,严格审查犯罪次数认定。 在仅有被告人供述而缺乏被害人陈述及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证据链不完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应认定证据不足的犯罪事实。

以鉴定程序合法性为突破口,争取程序性救济空间。 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全面、不完整等程序性瑕疵,依法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为实体辩护争取宝贵的程序空间。

统筹全案情节,谋求量刑最优化。 在核心争议点取得突破的基础上,进一步呈现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危害后果、悔罪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量刑考量因素,促使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裁量。

三、案例见证:从五年到两年,从“定局”到改判

案例一:一审获刑五年,二审精准辩护成功改判两年

2025年1月,X某因在公共场所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法定刑幅度,结合坦白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X某不服判决,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作为二审辩护人提起上诉。

破局之路:

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接案后,全面梳理案卷材料,迅速研判出本案实现量刑突破的三重阻力: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即等同于情节恶劣”的惯性认定;二是猥亵儿童案件司法政策整体从严,常规从轻情节的核减空间有限;三是一审已对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评价,仅依托既有事实难以实现大幅调整。

团队从法律适用、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三个维度制定了系统的辩护方案。

第一,从法律适用层面突破“情节恶劣”的形式化认定。 团队提出,一审法院将“公共场所”这一从重情节直接等同于“情节恶劣”属于法律适用不当。“情节恶劣”作为加重处罚的独立法定要件,应当结合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要素进行实质判断。本案猥亵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强制程度较低,未使用恶劣手段或造成严重后果,在已因“公共场所”从重评价的基础上再行认定“情节恶劣”,构成重复评价,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第二,贯彻刑罚个别化原则,兼顾人道主义考量。 团队向法庭呈现了当事人身患终末期肾病、需每周三次血液透析维持生命的客观事实,论证其行动能力与社会活动范围受到根本性限制,再犯风险显著低于普通犯罪主体,该情节应当在量刑中予以充分体现。

第三,考量新增悔罪情节,修复社会关系。 团队提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积极筹措资金、主动表达赔偿意愿,属于二审阶段新出现的酌定从宽情节,体现了真诚悔罪和修复社会关系的积极态度。

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团队主动与二审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当面陈述辩护逻辑与法律依据,并同步提交类案裁判参考。经充分沟通,检察机关初步认同“量刑偏重”观点,并在庭审中正式出具了与辩护核心意见一致的检察意见。

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情节恶劣”,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改判X某有期徒刑二年。从五年到两年,刑期大幅缩减60%。

案例二:一审庭审结束才介入,从量刑建议五年到获判两年六个月

2024年5月,超市员工X某先后三次以“快递未到”为借口,将7岁女孩Y某骗至超市大厅货架间隐蔽处对其实施猥亵。公诉机关指控X某实施三次猥亵行为,并明确提出量刑建议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结果随时可能公布。X某家属对原聘请律师的辩护效果极为不满,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介入。

破局之路:

接受委托时,一审庭审已经结束,案件处于判决前的关键窗口期。审是刑辩律师团队临危受命,迅速对全案卷宗进行全面复盘和深度研判,精准锁定了程序与实体双重突破口。

第一,以证据链完整性为切入点,减少犯罪次数认定。 团队经细致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指控的三次猥亵行为中,有两次尚未达到刑事入罪标准,且被害人陈述中并未提及该两次行为的存在——在仅有被告人供述而缺乏被害人陈述及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据链存在明显断裂。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宜认定该两次行为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

第二,以鉴定程序合法性为突破口,争取程序性救济。 团队发现公安机关聘请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较为片面、不完整,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可靠性。团队依法向法院提出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的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采纳该申请,案件得以获得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机会,为实体辩护赢得了宝贵的程序空间。

第三,庭审中系统展开证据辩护。 在第二次庭审中,团队围绕犯罪次数认定这一核心争议焦点,逐一举证论证前两次行为的证据不足问题,并向法庭充分阐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事实认定中的适用逻辑。

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经第二次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辩护方关于犯罪次数认定的意见,认定前两次猥亵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入罪标准,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仅对第三次行为依法定罪处罚。最终判决将X某的刑期从检察院建议的五年以上大幅降低至二年六个月。判决后,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正式生效。

四、审是律师的核心竞争力

一、精准研判,直击要害。 团队在接案后第一时间对全案进行深度研判,精准锁定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无论是“情节恶劣”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是犯罪次数认定的证据链问题,均能一击中的。

二、打破惯性,回归实质。 针对司法实践中“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即等同于情节恶劣”的惯性认定,团队以立法本意为武器,论证“情节恶劣”需要实质判断而非形式标签,成功将案件从加重处罚区间拉回普通量刑幅度。

三、程序与实体并重。 在实体辩护的同时,高度重视程序性权利的行使——以鉴定程序瑕疵为突破口申请重新鉴定,为案件争取到宝贵的第二次开庭机会,有效打破了“一审庭审结束即案件终结”的困局。

四、以证据链完整性为生命线。 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证据链存在断裂的犯罪事实坚决提出异议,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主动沟通,争取共识。 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当面陈述辩护逻辑,推动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量刑尺度,实现控辩审三方在关键问题上的共识。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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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两种截然不同的困境——一审已判五年,审是律师用“情节恶劣的实质判断”破局,改判为两年;一审庭审结束才介入,审是律师用“证据链完整性审查”破局,从量刑建议五年以上降至二年六个月。

在猥亵儿童案件司法政策整体从严的大背景下,专业的刑事辩护仍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裁决。 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胜利,更是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个案中的生动实现。

无论案件多么棘手,无论一审判决多么不利,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队始终以专业为矛、以法律为盾,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应有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刑事案件的困境,请不要放弃希望——专业的辩护,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您争取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