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邗检宣 记者 庄剑翔)一年前,扬州的朱某某、朱某二人因有买卖合同纠纷但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对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可二人后有多次乘坐飞机、高铁出国、出市的记录。最终,二人违反“限高令”的行为被发现,受到了司法制裁。近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召开了检护民生主题发布会,发布了这一案例。

此前,朱某某、朱某二人与扬州某电器有限公司、某电器经营部产生了合同纠纷,二人被诉至法庭。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二人需要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电器公司给付货款3万余元,向电器经营部给付货款7万余元。

可判决后,二人一直没有还款。最终,法院进行了立案执行,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可在后续的案件履职中,邗江区检察院发现了不对劲。在限制消费令发出后,朱某乘坐飞机由武汉往返韩国、由广州往返越南;朱某某也有2次乘坐飞机的记录,以及5次乘坐高铁的记录。而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的“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规定。

近日,邗江检察院向邗江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朱某某进行司法制裁

最终,邗江区法院决定对朱某、朱某某分别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