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源府〔2024〕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5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4〕43号],同意将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第九队、第十队、第十一队、第十二队、第十三队、第十四队、第十五队、第十六队、第十七队、第十八队、第十九队、第二十队、第二十一队、第二十二队、第二十四队、第二十五队经济合作社、源南镇双下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6.1894公顷(其中耕地0.2104公顷)和未利用地1.09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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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第九队、第十队、第十一队、第十二队、第十三队、第十四队、第十五队、第十六队、第十七队、第十八队、第十九队、第二十队、第二十一队、第二十二队、第二十四队、第二十五队经济合作社、源南镇双下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6.1894公顷(其中耕地0.2104公顷、园地1.4633公顷、林地23.9026公顷、其他农用地0.6131公顷)、未利用地1.090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源府通〔2022〕18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参照近两年相同地段的土地征收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通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本通告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4年9月4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通告。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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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区2024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为做好河源市城区2024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河源市高新区南片区产业项目。

二、征收范围:该选址位于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辖区地段范围内。本批次土地权属为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围园、老屋、石厂、罗塘经济合作社,具体四至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该批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5769公顷。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河源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在限期内准备好相关权属等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如对拟征收土地事宜有疑问或异议,可向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局咨询(联系电话:0762-3602693)。

五、为加强项目规划内土地监控管理,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六、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各级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顾全大局,全力支持我市城镇建设用地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凡敲诈勒索、煽动群众闹事、扰乱施工秩序及其它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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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