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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国籍的,通常情况下都会在国籍国法院起诉离婚,但所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或经常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则可能具有在我国法院起诉的需求。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均是外国国籍的情况下,法院是否由管辖权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伍某某与区某某原系夫妻,婚姻缔结地在澳大利亚,且二人国籍均为澳大利亚籍。后两人感情破裂,因二人的主要财产位于中国境内,区某某遂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伍某某认为区某某常年在中国境外居住,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伍某某与区某某均非中国国籍,但诉争房屋等财产位于中国境内,故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区某某提供了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的居住证明,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国籍能否在境内诉讼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存在一些不同,大部分法院是以婚姻一方或双方是否在我国境内具有经常居住地作为判断标准,也有部分法院以诉争财产所在地及婚姻缔结地进行判断,还有部分法院认为只有在国籍国法院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有管辖权。

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均是外国国籍的,若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协议由我国法院管辖,那么法院需要受理案件;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需要具体考量婚姻缔结地、经常居住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是否在我国境内,如均不在我国境内,则我国法院无管辖权,若存在一种或多种在我国境内的,则可以通过具体检索所在地省份法院的在先裁判来确定该地的审理倾向,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临类似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