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及税务处罚
1.1已接收虚开且已抵扣
1.1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困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款。
1.12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1.2已接收虚开发票但未抵扣
1.21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企业收到虚开发票的处置
企业已经收到被税务部门认为的上游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按照以下方式处置,减少引起企业税务风险的可能。
2.1增值税方面:如果企业已经进行抵扣,则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2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不存在真实交易,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且支出已经发生,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或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后,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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