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靖远县法院乌兰法庭成功化解了两起民事纠纷,两案当事人原为老板、员工,员工起诉老板要工资,老板起诉员工要损失,原告也是被告,被告也是原告,是何缘由?让我们跟随承办法官办案视角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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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和张某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起诉魏某索要工资,魏某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两案经诉前调解无果后,分流至靖远县法院乌兰法庭审理。承办法官初次调解时,双方情绪均较大,争论不休,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遂决定两案同日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合议庭成员继续向魏某释明,损失的发生系第三方过错造成,应向王某主张损失赔偿责任,王某无力给付,属于自身经营风险,不应扣罚员工工资,由劳动者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也向张某解明,其以个人名义与王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行为不当,增加了魏某维权成本,其应积极配合魏某维权,减少魏某的经济损失。最终,在合议庭的耐心调解和释法明理下,魏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魏某支付张某2个月工资,张某积极配合魏某追回剩余拖欠车款,魏某撤回起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坚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注重将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过程,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乌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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