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化名“球球”的11岁男孩,在其父带领下,跟着自行车队一起,在双向公路上骑行,大家走的是机动车道。

这些骑行者穿着统一的队服,骑车速度很快,有人码表时速超过了37公里,有人在后面高喊“慢一点”

一次转弯时,球球不慎摔倒,半边身子倒在对面的机动车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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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在此时,对面一辆汽车经过。可怜的球球,被这辆车碾压致死。

这辆车的司机,被球球的父亲和众多骑行者责骂、殴打,甚至被要求跪在球球面前。

此时引发了很大争议,很多人都表示,如果我是那位司机,也难免躲不开突然倒地的孩子,

前不久,事态再次升级——那位姜姓司机,以“过失杀人”的罪名被批捕,面临公诉、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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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般情况下,这类交通事故即使造成生命损失,只要司机没有重大过错,就不会涉及刑责。

但也有人认为,11岁就被汽车轧死的孩子,实在太冤;

也许司机不该被判刑,但其父,以及骑行组织者,都有明显过错,比如法律规定未满12岁者不应在公路上骑车,“更该追责判刑的,是孩子的父亲,其次是骑行组织者”。

这些是是非非的争论,令人想到了法律学者罗翔老师的一本书,《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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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过失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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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过失杀人犯”

书中谈到,法治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普通人的朴素情感。

“比如人人都不愿意被其他人以强力胁迫、霸凌和伤害,因此古往今来,无论任何文化背景,抢劫、绑架、强奸、行凶殴打乃至故意杀人等,都是不可姑息的重罪。”

然而书中也指出,普通人的朴素情感,经常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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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个典型,就是“人命关天”和“过失致死”的冲突。

“人命关天”,几乎是所有法律和伦理,最重要的基础。

除了反对滥杀无辜的正面意义,在很多常人眼里,往往还隐含着这样的逻辑:

“任何无辜者,如果死于人为因素,无论如何,都需要‘杀人者’为此付出‘与人命尊严相匹配’的代价,非此不足以为死者讨个公道。”

按照这个理念,在封建王朝时代,即使过失杀人(尤其是地位低下者,因为过失导致地位高者死亡),也可能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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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判死刑,过失杀人的刑责,在过去很长时间里,都非常之重,比如漫长的刑期,或者流放到蛮荒之地。

时至今日,依然有不少人,在内心深处,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

“无论什么原因,动机如何,反正因为你,一个不该死的人死去了。人死不能复生,所以你也应该偿命,至少也该‘生不如死’!”

就像球球的父亲,一次次拒绝了肇事司机“赔钱,和解”的请求,一心想要将其送上法庭、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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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位父亲,罗翔老师在书中通过一些类似案例,表达了理解,但对其做法,则难以苟同。

书中也谈到了另一个“和人命关天理念,二水分流、互为制衡的事实”

人人都可能在毫无恶意的情况下, 沦为“过失杀人犯”。

走在街上不小心撞倒一个人,或者不慎将足球踢在别人身上、将篮球打在别人头上,而导致对方死亡:这些都是真实存在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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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轻微的、通常情况下远不足以致命的伤害,而导致猝死,这在法医学界,称为抑制死。”

再如高空作业的绳子突然断了,或者飞机失事,一些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任何操作过错。

“通常而言,施工方或者航空公司,要对死者家属付出高额赔偿。他们对这种‘纯属倒霉的’的意外,往往都有事先防范,购买相关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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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当今社会,如果死者家属非要找个替罪羊,使之承担刑责,来‘告慰死者’,就未免过分了。”

书中建议,每个人都不妨换位思考,比如球球的父亲,不妨设想下:

如果我是那位司机,这种情况下,能够突然刹住车,确保不轧到孩子吗?

“如果没有这样的换位思考,那就意味着,每个心地善良、根本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人,都可能因为一时不慎甚至不可抗力,沦为身陷囹圄的‘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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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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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过错!”

针对球球之死,网上也有这样一种说法:

从肇事司机姜某,到孩子之父,以及骑行组织者,人人都有一定的过错,甚至都该受惩罚。

只不过,有的人认为,球球爸爸的责任比司机更重,该判刑坐牢的他:

“孩子才11岁,法律规定满12岁才能骑单车上街。身为父亲,‘违法’带孩子参加骑行,他才是害死孩子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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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人,把矛头指向骑行组织者:

“每个参与者的年龄,你难道没有事先统计吗?为什么允许11岁的孩子参加骑行?身为组织者,出了事故应该是第一责任人!”

包括那位司机,也有不是之处。

发生事故的公路,虽然已经修好,但并未正式投入使用。

虽然事实上,已经有不少汽车,从这条路经过,官方也没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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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司机在此“非机动车道”行驶,毕竟属于违规。

——上述争论,虽然被指责的“罪魁祸首”不同,但都有一个共性:

“只要不完全合法,存在某些违规,那么一旦出了事故,此人无论被怎么重判都不冤。”

罗翔在书中,也谈到了类似的情形,但他大概并不赞成上述任何人,当做“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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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轻微的违规违法,几乎人人都难免,尤其是,这样的违规,和发生事故,通常没有必然关联。”

比如每个人都曾在马路左侧步行或者骑单车,严格说来,这违反了“靠右行”的交通法。

假如父亲带着幼子,逆行走在道路左侧,难道孩子意外被车撞了,父亲反而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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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单车,通常而言,是低风险运动。

球球有点胖,爸爸带他参加骑行,让孩子运动减肥;

骑行组织者认为11岁的孩子,和12岁没什么区别,何况每个骑行者都戴好了护具。

而那个肇事司机,和其他众多司机一样,可能在这条路上,平安行驶了很多次,从未被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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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孩子突然在自己面前跌倒,谁也无法事先预见。

何况那个司机,车速并不算快,仪表显示,每小时52公里——但面对突发情况,依然来不及刹车。

他们所有的人,即使都有过错,也都没有超出“人之常情”。

或者说,我们谁都可能多次出现与之类似的过错。

难道我们人人都是潜在的“坏人”,候补的“罪犯”?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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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化复仇,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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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化复仇,为和解”

针对上述的种种“法治的无解难题”,书中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将类似以牙还牙、血债血偿的“复仇思维”,转化为往事不可追、未来更重要的“和解思维”。

面临“故意杀人”罪责的肇事司机,也是个苦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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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患重病,他是全家的经济支柱,如果讲他投入大牢,或许又将是一场“家破人亡”的惨剧。

即使这样,球球也无法复生 ,其父母依然要面对丧子之痛。

这场惨剧,没有一个真正的坏人,每个当事人都是普通的不幸者。

彼此之间,何妨多些相互体谅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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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我辈网上的看客,也无需苛责其中的任何人。

此事尚未尘埃落定,小编期待的最好结果,是司机的“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以无罪之人的清白之身,继续养家过日子;

球球家长,以及所有骑行人员,或许都需要一些心理咨询、心理干预。

无论如何,但愿每个人都不要留下长久的创伤,再苦再难也要继续往前走。

对逝者而言,这才是最好的告慰,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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