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张女士与田先生协议离婚。当时,为保障儿子今后的生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待儿子年满18周岁之后,将共有房屋过户给他。然而,在儿子成年后的9年时间里,房屋却迟迟未能过户。协议约定好的房屋到底什么时候过户?日前,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冯建军工作室调解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女士与田先生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7年儿子小田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购买了位于太原市敦化南路某小区的一处房产,2004年7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由于感情破裂,张女士与田先生于2005年7月在杏花岭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财产部分约定,田先生名下位于敦化南路某小区的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由张女士及孩子小田暂住,田先生放弃居住,待孩子到18周岁成人之后再过户给他。

此后,张女士与孩子小田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2019年1月田先生因病去世,之后,田先生父母也先后去世,至今,各方未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2024年6月,小田研究生毕业谈了女朋友。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小田请求母亲张女士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因为张女士拖而未办,小田将母亲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张女士配合自己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调解过程

为避免诉讼的繁琐与耗时,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杏花岭法院将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现场气氛凝重。张女士眉头紧锁,言语中带着焦虑:“法官,我与丈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但儿子并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是赠与条款的受益人,没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考虑到儿子还太年轻,守不住财,日后万一把房子挥霍了,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现在我不同意房产过户。”

听了母亲这番话,小田表示:“你们当初说好的,为什么你现在要反悔?我已经成年了,我有权利支配属于我的东西!我父亲去世了,现在你又不信任我,觉得我会挥霍财产,我真的很伤心。”

当事人陈述完毕,冯建军法官围绕案涉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受赠子女是否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以及当事方是否有协助过户义务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冯建军告诉双方,张女士与田先生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涉及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中离婚协议对子女赠与的约定不同于普通财产性赠与合同。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有资格成为原告主体。

法官释法

冯建军表示,案涉房产,在田先生生前已经处分,非其遗产。小田现已成年,张女士应按照当年与田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配合小田办理房产过户。如今,所有权人之一的田先生,因死亡无法履行配合义务,小田仅需持田先生死亡证明,与张女士去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即可。

经法官的释理说法和心理疏导,张女士和儿子小田之间的隔阂最终消除,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产归小田所有,张女士于2024年10月31日前协助小田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小田名下。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协议离婚倾向于对夫妻共有房产不做实体分割,而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因受房贷、子女未成年等诸多因素,夫妻双方离婚后,不及时变更权属登记,一旦一方反悔就会产生新的争议。冯建军法官提醒,“夫妻共有房产归儿子”的约定不符合无偿赠与合同的特征,亦不能随意撤销。记者 任蕾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