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二三轮车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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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28***

被处罚人:黄某云

违法时间:2024年9月4日20时52分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凤翔街广电局路口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酒精含量:30mg/100ml(呼气检测)

处罚结果:罚款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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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17***

被处罚人:江某云

违法时间:2024年9月9日9时17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金沙江北路西段翠柏大道二二四路口

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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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LJ***

被处罚人:陶某伟

违法时间:2024年9月8日10时35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金沙江北路西段翠柏大道二二四路口

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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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无

被处罚人:李某玖

违法时间:2024年9月7日9时38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金沙江北路西段翠柏大道二二四路口

违法行为: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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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67***

被处罚人:樊某

违法时间:2024年9月9日10时31分许

违法地点:屏山县岷江大道东段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5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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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4G***

被处罚人:王某

违法时间:2024年9月9日10时24分许

违法地点:屏山县岷江大道东段

违法行为: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5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分

酒醉驾

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 人力三轮车;

(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未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六)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