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 郭聪聪 北京报道
近些年,企业征信数据平台面临的侵权类纠纷逐年增多,其中也出现了新的类型,比如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与原始信息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9月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就对企业征信数据平台的数据质量保证的义务进行了讨论。
企业征信数据平台存在数据偏差,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典型案例中,长某顺公司指控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的以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在“天某查”网站发布的数据中未包含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的股权信息;二、在“天某查”网站发布的长某顺公司与深圳奥某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德公司)之间的持股关系与实际情况不符;三、在收到长某顺公司的律师函及附件后,未对“天某查”网站中的数据进行修正。
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某顺公司数据原始主体,对于公布的对外持股信息,具有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权益。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作为数据使用主体,对于数据原始主体负有数据质量保证义务,该公司在存在数据偏差时未能及时进行调整,导致长某顺公司对外持股信息长期未能在“天某查”网站得以显示,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在其经营的“天某查”网站将长某顺公司的持股信息明晰列入至股东信息页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长某顺公司合理维权开支3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评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为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大数据业态发展阶段、商业模式、技术现状,以及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与规律,积极探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合理确定原始数据主体竞争权益的范围以及数据使用者应当承担的数据质量保证义务等,对于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曾有数据质量保证义务纠纷
“长某顺与天某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征信数据平台的规范运作问题,是一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创造性适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征信数据使用主体对于数据原始主体负有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具体包括数据完备性义务、数据准确性义务及合理纠错义务。
长某顺公司的对外持股信息,企业对外投资、历史变更情况等原始数据直接关系其市场竞争地位。若此时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在发布企业数据时出现质量问题,势必造成数据原始主体竞争权益的增加或减损,同时也会损害数据消费者基于其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记者注意到,在2020年轰动一时的“数据质量第一案”蚂蚁金服等与苏州某企业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就已对数据使用者的质量保证义务进行了讨论。
2019年5月,该企业平台抓取自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公共数据通过发布和向特定用户推送的方式,发布了针对蚂蚁微贷虚假清算变动的企业信息,导致“蚂蚁微贷进入清算程序”等不实消息迅速扩散,还波及了蚂蚁金服及其旗下花呗产品。
但实际所谓的“清算程序”系蚂蚁微贷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出现的历史信息,这是该企业大数据抓取错误引发的大乌龙,但对蚂蚁金服及蚂蚁微贷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了巨大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蚂蚁微贷为原始数据主体,上述企业以信息抓取技术,从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抓取涉及蚂蚁微贷的企业数据,系数据使用者。该企业采取容易引人误解的方式推送涉及蚂蚁微贷清算信息的行为,造成了蚂蚁金服、蚂蚁微贷商誉上的损失。此外,该企业在其公开声明中,并未对蚂蚁微贷清算信息是历史信息、推送内容不完整的问题予以纠正,造成了媒体的新一轮关注,进一步扩大了误导性信息对蚂蚁金服、蚂蚁微贷的负面影响。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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