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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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权利的设立,一方面有助于确保承包方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程价款,保障其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承包方对起诉前仍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敦煌市传承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鸣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且城乡规划部门尚未进行处理的项目,在未进行处理之前属违法建筑,不属于可被拍卖变卖的建筑,故承包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认为,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为案涉工程不存在“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情形。本案工程直至水电十四局起诉前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为违法建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水电十四局虽然认为案涉工程属于“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据此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案涉项目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仍属违法建筑,不宜被拍卖变卖,水电十四局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因为,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建筑物的合法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在法律上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首先,这类建筑物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风险。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其存在的合法性将受到严重质疑,可能会被责令拆除或者面临其他行政处罚。

其次,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在产权登记、转让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其经济价值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因此,因项目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并且城乡规划部门尚未进行处理,在未进行处理之前该项目仍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可被拍卖变卖的建筑,故承包方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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