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位于赣中地区的中心。县城为恩江所环抱,故曰恩江镇。镇里有一座欧阳修纪念馆。恩江水哺育了全县几十万人民,它日夜不息地流着,像是向人们诉说着古代和现时的故事。谁也想不到的是,1991年初这里却发生一起震惊全省的奇案……

县有一户人家,男的名叫曾令山,其妻名叫宋菊兰。这是个勉强凑合起来的家庭。宋菊兰24岁,中等个,长得不算娇艳却也匀称适度。她在永丰县塑料包装厂工作,干活认真,性格开朗,人缘关系好,颇得全厂职工的好感,她丈夫曾令山原在县委当通讯员,后来调到副食品公司门市部当职工。曾心胸狭窄而多疑,性格内向而暴戾,精于心计、又反复无常。

他与宋菊兰的结合,完全是利用了少女纯真、软弱的特点,先花言巧语骗取欢心,继而施行强暴、玷污其身,最后以此要挟,迫使就范。菊兰全家对这门亲事极不费成,却又无力挽回,菊兰本人只好委屈求全,任凭命运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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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他们草草地结了婚,婚后曾令山卑劣秉性更加外露,他的既爱菊兰又不放心菊兰的矛盾的变态心理,常常把菊兰弄得泪流满面。平时只要看到菊兰和另一个男青年说话、同行,回家后曾总要严词盘问,稍有不服就拳脚交加。婚后八个月就殴打过六次,即使在菊兰怀孕临产前也不放过。每次菊兰总是忍气吞声,想到当初一失足成千古恨,自己配成的苦酒,挣扎度日。

可她万万没有想到,就是这样逆来顺受的惨淡生活,竟也不能让她活到尽头。

1991年元月5日这天下午,菊兰因产假期满。去厂询问有关上班的事。厂领导考虑到她的实际困难,为她调换了工种,还批准她多休息一个月。

4点15分,菊兰与一名干部同路,,有说有笑地走大院内的宿舍。

4点50分左右,这名干部看到曾令山从房里出来打水,并瞅见曾的裤腿着了火,正在冒烟,便向:“小曾,你的裤子烧着了,是怎么搞的?!”

这时曾不搭理,只顾提水回房并随手将门关上。

这样连续三次。当曾第三次提水时,干部感到情况有异,也跟着曾破门而入,只觉一股浓重的煤油味扑而来,接着发现房内地面上有一卷被烧着的被子,火苗已蹿了一米多高。

干部惊叫道:“你怎么搞的,着了火为什么不叫人?!”伸手将烧着的被子往外拖。

这时才发现被子里原来还着一个人,正是曾令山的妻子宋菊兰。此时她已被烧得伤痕累累,不省人事。众人立即将她抢救出来,放在走廊外,并立即叫来救护车送到县中医院,但终因烧伤过重,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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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院里烧死了人,而且烧得这样突然,这样离奇,这样悲惨,立刻成了全城街谈巷议的中心。

县公安局刑侦队风驰电掣般赶到现场,地区公安处的法医也奉命赶来。但现场由于救人救火,产生了严重变异,未发现什么蛛丝马迹。这时县局考虑到曾令山是在现场的直接关系人。出事时又只有他和宋菊兰两人在场,对宋菊兰的死,他有着直接的嫌疑和责任。于是依法将曾令山传讯到公安局讯向。

曾令山说:元月四日晚我和宋菊兰在门市部看电视时,发生过争吵,宋闷闷不乐。元月五日一早,她离家外出,我一直寻找到下午未见。下午四时我在家时,她回来了,仍不理我。我买了电影票邀她去看电影,她仍不去,我便开玩笑说:“你不去,我就同别的女人去了。”她未作声,我自没趣,就伏在桌上练毛笔字。当我猛回过身来时,只见宋菊兰抓着煤油壶往扔在地上的衣服和自己身上倒煤油。我连忙夺壶子,在盖壶嘴时,宋说了一句:“我就死在你面前!”我抬头一看,只见宋菊兰的衣服和裤子上都着了火,我急忙去扒她的衣裤,但火势太大,无法脱下,这时宋菊兰已被烧得支持不住,倒在地上。我立刻拿起二床被子和一件大衣盖在她身上,想把火压灭,但没压住,只好提桶去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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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山的这段话,无法证实,也无法辨别其真伪。加上现场未发现什么有价值的线索,分析判断这一事件性质的重要依据,自然而然地集中到尸体检验上来。

经过解的,地区公安处的法医是这样结论的:“解剖检查见右额有皮下淤血,未见骨裂及脑挫伤等损伤。头部、右前额皮下淤血系撞击较光滑物体而形成,亦可排除外伤性脑挫伤及脑昏迷;提取胃及胃容物检验、无安眠药之类,可排除因安眠昏迷致死;根据全部尸体解剖,人体外表有70一75%二度、三度烧伤。在排除外伤性脑昏迷及药物性昏迷条件下认定:宋菊兰是由于大面积重度烧伤,导致休克死亡。”

法医的上述结论,使县公安局办案同志陷入了一种直观的简单推理:当时现场上只有曾令山和宋菊兰两人,没有第三者,既然法医检脸可以肯定宋菊兰死前处于清醒状态,那,如果曾令山要行凶烧死宋菊兰,就必须向一个活生生的人身上烧煤油,点火焚烧,而宋菊兰必须是不叫不减,不挣扎,不反抗,任凭曾来将自己烧死——这能够办到吗?合乎情理吗?假如这种情况实属不可能,那么宋菊兰在清醒状态下不喊不叫不挣扎反抗地被烧死,只有在自愿情况下才能办,不恰恰吻合了曾令山所述的情况吗?

为了解除群众的疑问,安定社会的奥论,县公安局根据以上的分析判断,匆忙作出了:朱菊兰系自杀身亡

不料这个结论一公布,在本来就不平静的永丰县城立刻又掀起了轩然大波。

对公安局所作的“自杀”结论,最感到不能接受的,莫过于宋菊兰的父亲宋仁清了。这个53岁的县税务所的税务员,矮墩墩的个子,体格健壮,精力充沛,容易激怒。他对曾令山的为人很反感,他预感到他的女儿跟着会吃苦,他没能阻止住宋菊兰和曾令山结婚而感到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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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清除了感情上的因素之外,他也还算是一个有心之人。他对菊兰之死作了许多分析思考。他认为菊兰没有自杀的思想基础,尤其是在出事当天,她产假期满,单位领导又照顾她调换了工作,她还可以多休息一个月。她的心情是开朗的。怎么可能一回家和曾令山拌了几句嘴就去死呢?过去曾令山不止一次毒打过她,甚至当众虐待、凌辱,她都忍受过来了,如今小女儿出世了,为什么反而轻生?不,不可能。

而尤其使宋仁清不能忍受的是,即使真的是菊兰自己浇油点火自杀,当时曾令山在场,竟然这样限心地不劝阻、不叫喊,不抢救,而眼睁睁地见死不救?!这哪里有一点人性,哪里还配做一个丈夫?!

想到这些,宋仁清胸中的血液奔腾了,眼眶红了,他认定曾令山说的不是真话,他认定他女儿菊兰是冤死的,他要为女儿申冤报仇,他要拼命把这事情弄他个水落石出。

为此,他想到县公安局的结论是根据地区法医尸检报告作的,要推翻这个结论,就得重新验尸,

旧历年前的一天,江西省厅大门口来了两个风尘仆仆的人。一个是宋仁清,另一个是宋仁清的堂弟。上午八时,宋仁清兄弟俩走进信访接待室。信访科副科长邓桂链接待了他们,她仔细阅读了宋仁清带来的申诉材料和听取他们的叙述,并不时地同一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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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小时后,邓副科长对宋仁清说:“你们反映的情况很重要,我一定尽快向领导汇报。请你们等候回音。”

宋仁清带着希望和疑虑交织在一起的复杂心情回到了落脚的旅店。

分管的厅领导都十分重视这一来访案件。大家认真分析研究了宋菊兰之死的具体情节。并且很快作出决定:立即派员复查。

当邓副科长将这个信息反馈给来仁清时,宋仁清心里终于又燃起了希望的火花。

正月初七,当人们还沉浸在春节的欢乐之中时,邓桂莲和省公安厅赵会安法医就登上了去永丰的路途。

晌午前,他们到达了永丰县公安局。饭后稍稍休息,便到县殡仪馆去检验宋菊兰的尸体。尸体又高度腐败,长满了霉斑。由于烧伤,不少地方已经糜烂而且长出了蛆虫。赵法医神情严肃,一丝不苟地检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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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查到死者左耳后时,他的面部表情出现了一丝不易觉察的变化,因为他读过原先的尸检报告,对这处伤痕并无记载,显然是被略了。他量了一下此处伤痕为7-3厘米,皮肤缺损,边缘不齐,切开肌肉,见1-2厘米的出血区,对侧正常,接看赵法医在检查了其他部位后,又对整体烧伤的每个部位作了仔细地观察。

宋菊兰的父亲宋仁清及其他亲属听说省里来了法医,都纷纷赶来观看。一时间在殡仪馆门外,聚集了不小的一堆人群。邓桂链利用了这个有利机会,广泛地接触群众,从容地向他们开展调查、询问,渐渐地又弄清了不少问题。

第二天,他们又到现场进行了仔细勘察,对照现场的物品位置、宋菊兰被烧时躺倒的位置以及其他一些痕迹,赵法医心中开始理出了一些头绪。但出于慎重,他未动声钯,只是拍了一些照片。他需要仔细琢磨,甚至还得去考证一些资料,他必须认真负责,他明白这次复检的份量。

从永丰回来后,赵法医依据检查和勘察的资料,对照邓副科长调查获得的情况,认真作出了复检结论:死者右额部和左耳后有两处损伤,其形成系打击所致。致伤工具因损形态不具特征性而不能具体确定,但拳脚或其它钝器可以形成。由于损伤在头部,因此不能排除脑震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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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公安厅副厅长康宏扬明亮的办公室里,赵会安一边放着自己制作的一套幻幻幻灯片,一面谈出了自己的上述见解。邓桂链又补充了调查访问所得的几点主要情况,其中有:

1、据宋菊兰的同事、朋友、邻居反映,出事前,特别是当天下午,宋菊兰情绪稳定,神态正常,对未来生活充满信心,根本没有自杀的反常表现;

2、曾令山心胸狭窄,冷酷多疑,性格暴良,经常对宋菊兰打骂、训斥,有两次在争吵中点火烧过一次枕巾和一次笔记本,每次暴怒都会恶狠狠地说:“我要杀死你和你全家!”

公安厅办公室和刑侦处的负责人听取了汇报后,进行了分析,最后良副厅长拍板了:宋菊兰自杀根据不足,他杀不可排除,吉安地区公安处和水丰县公安局对此案要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工作从现场做起。现场位于永丰县委进大门左侧一栋平房靠西头最后一间房内。此房的隔壁是仓库,仓库的隔壁是统战部、信访办等部门的办公室,宋菊兰和曾令山的卧室不大,桌椅床柜等家具基本上把房子塞满了。除了床上有翻动外,其余物品摆设照旧,没有出现位移、翻动,也未出现撞击、挠损,在掌近门边的一块不大的空地上,有油迹和燃烧的痕迹,范围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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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面的一角,刘勇科长敏锐地注意到遗留在那里的一只红色女式左脚布鞋,无油污,但鞋面外踝关节处有擦划痕迹,经核对,正是宋菊兰的当时穿的鞋。

对现场复勘以后,他们又开展了广泛的调查访问。

在紧张调查之后的几天夜里,刘勇都失眠。调查所获的情况像无数细流汇入脑海,形成一股股翻腾的波浪。他紧张地思考着,开始把各种情况和线索分成相同和相反的方向理出来,然后按照逻辑思维的法则,进行推理。此刻,刘明的小笔记本上出现了一组简短而清晰的字句:不排除生前昏迷、无挣扎翻滚、未听到声响、无厌世情绪、有虐待行为、争吵中曾点火烧过一次枕巾和一次笔记本……

这些表面上残缺不连贯的字句,实际上是一条清晰的判断的依据。但是经验告诉刘勇,就目前这些依据还是不够的。其中有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反证,证明嫌疑人的供述是谬论的,反过来也就证明了调查的推断是正确的。

但怎样来证明嫌疑人的供述是谬论的呢?刘勇的思维顺着轨道深入发展,他必须想出一个令人折服的办法来。

1991年3月15日,刘勇托人购买了两头小猪,放到与现场同等环境的房子里,并且按照宋菊兰临死时所穿衣服情况,分别给两头猪穿上合身的儿童衣服。穿好后,将其中的一头击昏,另一头则绑在有一定活动空间的柱子上,两头猪的周围按照宋菊兰被烧死地点所摆设物品的距离,摆好若干物品。

然后给两头小猪浇上等量的煤油同时点燃,着火后,两名干警藏着防火手套分别去脱两只猪身上的衣服,结果是仅四秒钟,火势就遍及全身,根本无法将衣服脱到四肢处,而且在脱衣服时,防护手套被烧焦。还有,死猪在静态中被烧死,周围物品无翻倒、撞击,活猪则挣扎逃窜嚎叫,现场周围物品东倒西歪,一片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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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试验,以生动的客观事实揭露了曾令山原先供述中的若干破绽,使分析判断的思路更加清晰。

至此,公安处正式决定:成立五人专案组,对重大杀人嫌嫌疑对象曾令山立案调查。

四月中旬,专案组发现曾令山思想紧张,内心恐慌。妄图潜逃和挺而走险进行报复。为此,正式对曾令山实行了收容审查。

收审后,专案组根据曾令山的性格,采取了相应对策,故意“冷”了他三天。曾令山在中表现迷惑不解,烦躁不安。入狱前准备好对付我审讯的心理防线倾刻瓦解。经过观察、了解,摸准了曾令山的思想活动之后,开始了与他短兵相接的审讯。

在审讯中,侦查员让他一次一次地讲,一次一次地编造,然后找准漏洞,攻其不备。同时选择有利时机,适当使用证据,使曾令山不能自圆其说或哑口无言,这时再伴以法律武器,攻心说理。经过这样的几个回合之后,曾令山终于抵挡不住凌厉的攻势,不得不低头缴械,吐出了犯罪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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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山最后的供词是这样的:元月五日下午四点左右,宋菊兰从外面回来了,我对她说:“我买了两张电影票,吃过饭我们一起去看电影吧”,因为前一晚我们因看电视的事吵了嘴,她还在生气,所以没理住我。我见她不理我,就动手打了扇个耳光,我的右手,我就势把她抱起摔在地上,用穿了皮鞋的右脚朝她头部耳后踢了一脚。过了一会儿未见她起来,还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我顿时很紧张,误以为被我踢死了。

我怕公安机关追究责任,为了逃避罪责,我将她拖到房中间一块空地上,拿起煤油桶子往她身上浇煤油,并用两根火柴占燃了她的脚和上身衣服。火顿时燃起。烧的过程中,她的头和身子动了几下,这时我方知她并没有被踢死,就急忙来解她的裤带,脱她的裤子和上衣,但火势太猛,脱不下,就将床上两床棉被和一件大衣盖在她身上灭火,但还是灭不了,才拿起桶子去外面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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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菊兰的冤案大白于天下了。但是,这个妙龄少妇,贤淑的女工却再也回不到阳光灿的现实世界来了。

在最近的一次审问之后,他用呆痴的目光盯着地面,喃喃地说:“我有罪。我对我的罪行绝不会推卸。我请求政府帮我把小女儿养大……”

“那么,,你和宋菊兰究竟有没有感情?”

“我知道我心里只有她,她的心里也只有我。”

“那你为什么要那样地虐待她,甚至不惜置她于死地呢?”

“我……”曾令山语塞了,泣不成声了。

恩江的水仍旧流着,流着。这怨、这恨、这泪,就如同东去的水,缓缓而去,无声无息。